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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税务行政法律救济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第一节行政法律救济概述一、行政法律救济和税务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当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时,纳税人通过法律寻求救济,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我们称之为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二、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行政法律救济途径。(上访、检举、控告等比较)(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同之处立法目的相同;监督对象相同;适用的某些原则相同。(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实施机关不同。税务行政案件数呈上升趋势年份税务行政诉讼收案数行政诉讼收案数占行政诉讼比率(%)199012319912611992166271250.611993194279110.701994316350830.901995613525961.171996969799661.2119971399905571.5419982069983502.1019991804975691.8520002055857602.40200112371009211.2320021496807281.852003803879190.9120041032926131.112005815961780.852006359956170.383、监督的途径不同。4、监督的范围不同。5、审理的具体制度不同。6、审查的法律依据范围不同。7、审理的程序不同。(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衔接1、行政复议前置。2、选择复议。3、行政复议终局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纳税人权利救济之行政与司法程序税务管理相对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纳税争议其他争议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提起诉讼选择复议(加罚决定复议以先缴纳罚款和加罚款为前置)选择诉讼不服复议决定还可提起诉讼60日内三个月内15日内2、行政赔偿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为违法并造成了危害结果,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书面复议原则。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前置复议。(2)双重管辖。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制度的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拘束力。二是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即国家行政管理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若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势必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使行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以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刘某申请复议期间征稽处不停止执行欠费案关于复议前置规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例在行使税务行政复议权方面应注意的一个问题二、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共有12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及其它税务管理行为等。但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如何申请复议审查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一般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财政部首次败诉政府采购案政府采购流标公司状告财政部不作为(二)特殊管辖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参加复议活动的第三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一)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及复议案例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决定(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1、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准备。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举证。2、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3、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4、税务行政复议的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七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外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三)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四)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引起的纠纷2、涉及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的纠纷(二)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2、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3、终局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与受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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