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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冷艳锋二O一O年六月主要内容一、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一、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1、法规、规定性文件2、技术标准及执行范围、时间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2007年11月,《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1、法规、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1、法规、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5]19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7]241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08]161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9号•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0]68号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2、技术标准及执行范围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执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我市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和学生宿舍等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取得市城乡建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进行节能设计。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2、技术标准及执行范围•主城区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几点注意事项:–2010年6月1日前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仍按我委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02)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2010年6月1日前在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项目,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执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按以前的规定执行。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2、技术标准及执行范围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对规划方案提出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提出的要求对施工图审查的要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施工图变更管理新材料产品动态管理检测行为的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使用阶段对销售合同的要求对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设计阶段对规划方案提出的要求设计单位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提出的要求设计单位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初步设计。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设计阶段对施工图审查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施工阶段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时限为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图变更管理建立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按比例抽查一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设计质量,及时通报,促使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严肃查处,避免出现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施工阶段新材料产品动态管理一是建立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工作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工程应用动态监管抽查。二是建立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工程应用质量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检测行为的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验收阶段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严格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在设计和施工环节有效地执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起到质量把关的警示作用。重庆市建筑能效标识式样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使用阶段对销售合同的要求对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载明建筑节能信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基本规定验收时间的管理规定GB50411强条1.0.5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也就是说节能验收具有“一票否决权”任何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在竣工验收前设置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基本规定设计变更的管理规定GB50411强条3.1.2规定: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对于重大设计变更,还应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基本规定“四新技术”的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目的在于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的管理规定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基本规定节能材料的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GB50411的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的相关规定。基本规定施工方案的管理规定GB50411强条3.3.1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对节能工程施工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而且监理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节能验收的管理规定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墙体、门窗、屋面等10个分项工程。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墙体节能工程一般规定1、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2、检验批的划分一般是每500~1000㎡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一个检验批。特殊情况下,检验批的划分亦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墙体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控制要点GB50411强条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复验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墙体节能工程墙体节能施工的控制要点(GB50411强条4.2.7)1、墙体材料类型是否与设计相符;保温材料类型及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作现场抗拉拔试验,且粘结强度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5、当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墙体节能工程墙体节能工程的常见问题1、墙体材料或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与设计不符。2、主城区采用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做内保温。(二号通告)3、采用“四新技术”,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四新技术的认定”)4、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5、部分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违规出具检测报告。幕墙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的控制要点(GB50411强条5.2.2)1、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复验数量不少于一组,见证取样送检)2、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复验数量不少于一组,见证取样送检)3、幕墙隔热型材的抗拉强
本文标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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