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广州到无锡物流公司价格 广州到无锡货运公司运费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江赢物流公司13560222982//18620280086≡≡020-87433656≡≡运价合理≡≡≡放心托付&1保险的含义及种类一、服装运输保险概述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一批或若干批货物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如果所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它所出立的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保险一般可分为4大类:①财产保险;②责任保险;③保证保险;④人寿保险。我们所讨论的是应用最广泛的财产保险。://保险的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海上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的标的一般不作实际查勘,仅凭投保人的说明来承保。因此,特别强调投保人在作说明时要绝对诚实,实事求是,不能有欺骗行为。(2)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指保险人只允许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投保,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才能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如按FOB、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买方在还没有获得货物所有权时,就在货物装船或货交承运人之前对该货物进行办理投保。(3)补偿原则与代位追偿原则。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即保险人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正确理解海运货物在海上的风险与损失,对于我们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如何正确处理索赔方面都非常重要。&2海上运输保险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ofthesea/MaritimePerils),通常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即海上固有风险。但海上风险并非指海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在保险业中它是有其特定含义和内容的。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ForceMajeure)的灾害,而非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运输过程中,因一般风浪或气候变化造成的自然损耗就不包括在“自然灾害”内。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船舶失踪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是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二、海上损失与费用(一)海上损失海运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叫做海上损失,简称海损(AverageofMaritimeLoss)。按照习惯也包括联合运输中陆运所发生的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实际全损是指: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沉入海底);②虽未遭损毁,但被保险人已无法得到(如被海盗劫走,或被敌方扣押等);③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如茶叶或水泥经水浸泡);④船舶失踪达半年以上仍无音讯。(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构成保险上“推定全损”的情况有这样几种: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②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③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货物的价值;④被保险人失去所保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花费的代价将超过收回后保险货物的价值。2.部分损失凡货损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任何一种损失都称为部分损失(PartialAverage)。在保险业务中,因损失产生的原因不同,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在海运过程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行得以继续,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某些额外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例如,船只在海上遭遇风暴,船身剧烈倾斜,眼看就要翻船,如不采取措施,就会船货全部受损,甚至沉没,船长为了避免船只倾覆,命令船员抛弃船舱内一部分货物以保持船身平衡,这种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这种共同海损应由船、货各有关获得好处的方面,按各方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条件:①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不是主观臆测的。如船长在没有很大危险的情况下,就命令船员把货物抛到海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船方自已负担。②自动和有意采取的行动。即不是有人强迫船员干的。③为船货共同安全,且是谨慎和合理的,如抛货应先抛价值低且笨重货物。④作出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即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而且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损,而且这种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是单独一方遭受的损失,与其他方利益无关,即称为单独海损。(二)海上费用海上费用包括海上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1.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指当保险标的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指当保险标的遭遇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向其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四、外来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和钩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包括: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方面的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的损失则是以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也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案例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加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这样做行吗?分析:偷窃提货不着险是一般附加险别,它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体被偷,或从整体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显然本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特殊附加险别),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交货不到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手续(代位追偿原则),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案例1分析]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3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保险公司承包责任范围即保险险别,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很多,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两大类1、基本险基本险别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平安险从其英文原意来看,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业中沿用已久。其责任范围是:(1)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跌落海中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遇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在中途的港口或避难港停靠所引起的卸、装、存仓及运送货物等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用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水渍险原意为“负责单独海损责任”,它是我国保险业务中的一种习惯叫法。它的承保范围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根据我国和国外保险业的习惯,任何一笔货物在投保时,必须选择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办理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W/W)规定的方法处理,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港)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二、附加险别(一)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是针对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所设立的险别,它主要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简称T.P.N.D);(2)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FWRD);(3)短量险(RiskofShortage);(4)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5)渗
本文标题:广州到无锡物流公司价格 广州到无锡货运公司运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545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