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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宏强,男,汉族,1954年6月6日出生,湖北宜都市人,博士研究生,曾任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住宜昌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0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7月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7月7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现羁押于湖北省江北农场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强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强及其辩护人刘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宏强利用其担任宜昌市副市长(分管城建)的职务便利,为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征地拆迁、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民币7758811.63元、港币39万元(折合人民币33.54万元,按收受时汇率计算)、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37万元)、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奥迪A6轿车、宝马X6越野车各一辆(价值共计1857268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85179.6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书证、行贿人的证言、搜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宏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其向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1索贿160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符,系借贷而非索贿;指控其2011年出国考察前收受王某41万美元及35万港币不属实;坦白办案机关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在案发前后退还全部受贿款物,有法定和酌定量刑从轻情节。其辩护人发表了与被告人王宏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宏强利用其担任宜昌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征地拆迁、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民币7758811.63元,港币39万元(折合人民币33.54万元,按收受时汇率计算),美元2万元(折合13.37万元),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奥迪A6轿车、宝马X6越野车各一辆(价值共计1857268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85179.63元。案发前后,被告人王宏强退缴了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一)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宏强利用其担任宜昌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江公司”)开发“长江画廊”系列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干某所送现金80万元、东风日产天籁轿车1辆(价值259620元)并报销该车报销等费用23108.6元;应王宏强要求,泰江公司还为王宏强之子(另案处理)王某1支付房租58876元,发放“工资”58000元,为王某1报销个人消费939328.3元。2005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王宏强收受泰江公司替王某1支付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58876元。2006年8月,王宏强收受泰江公司所送日产天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620元),截止2012年12月,泰江公司为该车报销保险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108.6元。2013年初,被告人王宏强因担心被查处,将该车退还泰江公司。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王宏强收受泰江公司为王某1报销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939328.3元。2008年4月至2013年1月,王宏强收受泰江公司为王某1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58000元。2008年上半年一天、2009年上半年一天、2009年下半年一天,王宏强在家中分别收受干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12年底2013年初,被告人王宏强因担心被查处,将80万元受贿款退还干某及泰江公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干某证实:2007年3月,时任宜昌市副市长的王宏强看中了我们泰江置业公司开发的江某4小区的一幢联排别墅,当时该别墅价格是每平方米4700多元,面积有210多平方米,总价格为102万元左右。我觉得要乘此机会表示一下,这样我就请示我们公司的副董事长应文华,我对他说王宏强副市长要在我们这里买房子,我们是否要跟他表示表示,以便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办事要方便些。应文华同意。经过考虑,我决定按照王宏强买房子支付的现金80万左右的额度送给王宏强8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要公司财务经理崔某拿80万的现金给我并表示我已经跟领导请示过,崔某说好的。过了一段时间,崔某分两笔给了我80万元现金。一天晚上,我事先把30万元人民币装在一个用于包装王老吉饮料的纸箱子中,然后按照王宏强告诉我的地址来到王宏强位于宜昌市献福路的家中。进门后,我赶紧将纸箱子放在了客厅沙发旁边,对王宏强说,“王市长,你要买我们小区的房子,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们公司的关心。”说着,就用手指了指地上放着的纸箱子。他当时推辞了一下,我说这是我们公司的一点心意,他也就没有再拒绝,随后我就马上离开了。第二次大概是在半年以后,我得知他的房子在装修,我从余下的50万元现金中拿出30万元(10万一捆,共三捆,100元面值),用一个皮鞋盒子装好,在一天晚上6点多钟,到他家里,放在他家沙发旁边,这次我送给他现金30万元。第三次是在2010年8、9月份,王宏强在我们江某5小区购买的商铺(80平米,总价42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房款交付之前,一天晚饭后,我将剩余的20万元用一个布袋装好,送到王宏强在江某4的新家。有一次在我和王宏强闲聊时谈到王某1,我说:“上海的消费水平很高,王某1一个人在那里确实有压力。这样,我们以公司发放工资名义每月给王某1发点工资,算是给他搞点补贴。”王宏强说,“可以,但也不要发太多。”我说,“这个事情你放心,你到时让王某1给我一个银行账号就行了。”之后,王某1用手机发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我看了一下户名叫罗某。然后,我对公司财务崔某说:你造一个1000元的工资,名字叫刘运,每月把1000元工资打到这个卡上。并把王某1给我的那个叫罗某的卡号给了崔某。王某1从未在我们公司工作过,刘运是我虚构的一个名字,实际上并无此人。后来,考虑到一直用一个名字不好,也没有加工资,经不起检查,我就让崔某把刘运这个名字改成王某7了,一直到王宏强跟我说不用在给王某1发钱了,一直使用王某7名字。共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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