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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登记承诺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为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商事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为主同意;四、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其他业主等相关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商事主体将无条件撤离该场地,办理注销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手续;五、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后,在土地房屋征收时,该住宅不作为商业性用房要求补(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房屋使用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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