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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规定
1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所属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经信委机构改革后的工作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由省经信委管理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协会、学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经信委履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指导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积极促进行业协会逐步形成“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运行机制。第四条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围绕促进行业发展开展工作。第二章管理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第五条省经信委管理所属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文件精神。2(二)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指导行业协会推进市场化改革和规范发展。(四)负责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五)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六)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七)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八)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受理查处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含副秘书长)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十)负责向省政府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十一)承担国家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省经信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不干预行业协会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事项及相关工作,并为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调服务,帮助行业协会解决市场化改革和规范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所应尽的义务。第三章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第七条省经信委行业协会工作实行委内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3(一)产业政策处负责省经信委所属行业协会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我委对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等事项的初审;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对行业协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综合指导与监督;指导推进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改革和规范发展;承担省经信委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委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二)行业处(包括专业处,以下统称行业处)负责本行业协会培育和发展规划,并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提出本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和调整规范意见,指导本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协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申请社团编制及变更协会法人等事项的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本行业新设立协会章程的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协会秘书长以上人选(包括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意见;负责本行业所属协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和以省经信委名义发文的文稿审核;负责本行业协会人员因公出国(境)及外事活动的事前审查;协助相关处室做好对本行业协会的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工作;指导与监督本行业协会的出版物;承担委领导交办涉及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其他事项。(三)办公室负责省经信委对所属行业协会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负责有财政预算管理关系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自收自支行业协会实施财务指导与监督;指导所属行业协会资产的产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清产核资、清算等管理工作。(四)国际合作处负责指导所属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负责行业协会人员因公出国(境)、赴台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的申报、审查,4起草相关文件,并负责与外事部门的协调工作。(五)人事处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人事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对属我委管理(包括退休人员)拟任副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人员审查和报批;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行业协会申请社团编制;指导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管理;会同相关处室负责对协会出国人员的审查。(六)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行业协会党支部和正、副书记的审批、任免;负责审议、上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以上党员负责人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原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批);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统战、工青妇组织工作。(七)监察处负责对所属行业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行业协会和上述人员的申诉。第四章行业协会的办事程序第八条行业协会在筹备、成立、换届和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人等依法登记前,省经信委(行业处、产业政策处)将进行事前审查,行业协会须提供有关材料。(一)成立行业协会筹备组须提供的材料:发起单位申请;章程草案;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活动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章程草案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5求我委(行业处和产业政策处)和省民政厅的意见。(二)成立行业协会须提供的材料:筹备组提交的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请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审议通过的章程及收取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办事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行业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意见(社团负责人审核表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会员名单;省民政厅对筹备组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等。(三)协会换届和修改章程须提供的材料: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换届和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行业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任职名单、简历和新章程等相关材料等。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协会换届和修改、调整章程,须将换届人选(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和修改、调整的章程,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我委(行业处和产业政策处)和省民政厅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履行相关程序。经省民政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其变更相关事项应及时报送我委备案(行业处和产业政策处)。(四)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前审查事项须提供的材料:行业协会的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的意见(社团负责人审核表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业务范围说明。(五)行业协会变更名称登记前须提供的材料:行业协会的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六)协会变更法人登记前须提供的材料:行业协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拟任协会法人简历及所在单位意见(社团负责人审6核表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任法人所在行业协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七)省经信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业务主管单位须提供的材料:行业协会的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接收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协会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八)其他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申请变更为省经信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前须提供的材料:行业协会的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行业协会章程;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简历;办事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行业协会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九)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前须提供的材料:行业协会的申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清算报告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印章等。第九条行业协会报送材料及审查审核程序(一)发起单位或行业协会将登记前的有关材料统一报送省经信委办公室,由办公室依据报送的行业或专业批送有关行业处或专业处研究审查,行业处或专业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主任同意后,由行业处或专业处将相关材料送产业政策处;产业政策处依据国家和省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负责起草省经信委文件,经分管主任签发,出具省经信委正式批复文件。向省经信委报送材料应一式三份。(二)协会依据省经信委批复文件自行到省民政厅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和手续。协会办理完各项登记后,须将省民政厅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送省经信委7产业政策处备案。(三)为履行主管单位职责,在省民政厅年度检查前,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对所属协会进行初审,各协会须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上年度协会工作总结;协会年度审计报告;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建立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拟进行的重大事项,如:跨行业或与其他部门开展的各类研讨会、展览会、洽谈会等,邀请省领导(包括原省级老领导)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须事先向省经信委做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示(指示)同意后进行。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副秘书长以上),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须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以下干部须经委党组批准。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之间无论是综合性的行业协会,还是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均无隶属关系,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社团法人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行业协会应在行业处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干预本行业其他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第十三条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参照省经信委行业处职责,对其本行业的协会实施监管。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项和有关问题由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负责协调、8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省经信委行业处归口管理行业协会名单装备产业处辽宁省电工技术学会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辽宁省铸造协会冶金处辽宁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辽宁省金属学会辽宁省黄金协会石油化工处辽宁省腐蚀与防护学会辽宁省精细化工行业协会辽宁省农药工业协会辽宁省化工学会辽宁省石油学会轻工处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辽宁省轻工联合会9辽宁省盐业协会辽宁省白酒工业协会辽宁省食品工业协会辽宁省包装联合会辽宁省家具协会辽宁省照明电器协会辽宁省轻工军工新材料及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辽宁省瓶装水协会纺织处辽宁省纺织行业协会辽宁省纺织工程学会辽宁省服装设计师协会辽宁省服装协会辽宁省模特协会辽宁省化纤(丝绸)行业协会建材处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辽宁省硅酸盐学会辽宁省石材协会辽宁省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医药处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辽宁省生物技术协会10辽宁省医疗器械同业协会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辽宁省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电力处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协会软件服务业处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辽宁省信息产业质量管理协会综合法规处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产业政策处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辽宁省咨询策划业协会科学技术处辽宁省质量协会辽宁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辽宁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协会辽宁省节能协会辽宁省能源研究会11企业改革协调指导处辽宁省企业家协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交通运输协调处辽宁省交通运输协会培训处辽宁省职业经理人协会军工投资和科技管理处辽宁省航空宇航学会辽宁省兵工学会辽宁省遥感应用学会辽宁省军工集体经济协会军工安全和民爆器材管理处辽宁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军工资质认证和军民结合产业处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辽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辽宁省硼工业协会辽宁省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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