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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申请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三)单位依法设立时间两年以上;第二条对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第三条对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无偿使用。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第四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本区范围内国家、省、市和区级企业信息化应用试点和推广项目;(二)具有前瞻性的信息化推进和技术应用的研究攻关项目;(三)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第五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以自筹为主,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无偿资助;第六条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的无偿资助。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在,按程序提示注册、填写必要的基本信息,在线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岗区企业信息化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doc格式);(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扫描件(jpg格式);(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通过审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扫描件(jpg格式);完成网上申报程序后,申请资助的单位可根据注册信息在网上查询处获取项目审批状态及相关通知。第八条项目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电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在网上发给受理回执;预审不通过的在网上告知补充事项,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可重新进行预审。第九条项目受理。申请资助的单位按受理回执要求提交第七条中的书面申请材料,材料相符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申请资助的单位未按受理回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与提交材料不符的项目,受理回执作废。第十条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采取常年网上受理、分批评审立项的方式。第十一条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四)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发展基金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区企业信息化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五)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十三条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初步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第十四条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三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首期款按合同总额的70%拨付。第四章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龙岗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资助金额;(二)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三)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四)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项目取得的无偿资助应采取专户封闭管理,单独核算。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第十九条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信息、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项目检查与验收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汇报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主动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实施现场验收。已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测验收的采取书面验收。验收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每个成员签名。第二十二条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延期手续,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验收须从《龙岗区企业信息化重点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龙岗区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书》(含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以及购置的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清单,并附电子版);(二)所获成果、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三)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的复印件;(四)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测验收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二十四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项目通过验收书面告知区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资助经费的余款(30%)。笫二十五条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新的申请。笫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己无科学和实用价值;(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计划目标、内容;(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二十七条对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项目,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第二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第六章项目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己拨的资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二)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信息统计报表的;(三)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四)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第三十条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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