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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制定这部省政府规章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造任何工程项目,都需要花费投资。在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上,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由于可用资金的有限性,发包人总希望能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但是,片面强调少花钱,不适当地压低工程造价,既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工程质量也没有保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本性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承包人则希望能以更少的投入赚更多的钱。但对建设工程造价高估冒算,又造成损失浪费,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法律的本性是公平、正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必须兼顾和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一个工程项目究竟该用多少钱,是通过造价计价来计算确定的。所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键是要规范造价计价行为。制定本《办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使该花的钱有保障,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高估冒算、损失浪费,以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的规范内容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是造价计价行为,与建设工程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都有关系,因此,本《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还参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办法》是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必须有利于解决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制定本《办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还结合了我省的实际情况,针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并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中一些合法、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同时,制定本《办法》并不局限于现在,而还要着眼长远,符合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而使《办法》既有针对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对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含义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造价计价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都要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地域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境,即本省所有地方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即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都要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统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性很强、很具体,管理者需要具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拥有一批具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他们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利于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保证本《办法》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行为的后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面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需要有关各部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这些部门及其造价管理职责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等事项;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在对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以依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即:交通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水利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防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但这些专业造价管理机构都应当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以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即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哪些费用项目的规定。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为止,实际需要的全部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是为建成这个建设项目所花费的费用,与项目建设没有关系的费用,不得计入工程造价。本条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以列举方式作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该花的钱有保障,以确保工程质量;使不该花的钱不予计入,以防止损失浪费。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还可以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建设工程造价由以下七个方面的费用构成: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构成。①人工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③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工程建设中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组成。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与降水费。(二)间接费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1.规费:是指国家规定工程建设必须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等。(三)合理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合理盈利。(四)法定税费法定税费,包括税和费。税,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必须缴纳且应当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费,是指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说明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法定的,非法定的收费属于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当然也不能计入工程造价。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它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积极部分。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工程造价比重的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1.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的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2.工具、器具购置费工具、器具购置费,是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一般按照设备购置费的2%计算。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是指为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2.勘察费、设计费:是指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3.工程监理费:是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所需的费用。4.中介机构咨询费:是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咨询、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等所需的费用。5.研究试验费: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6.招标费用:是指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所发生的费用。7.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开办费:是指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门负责建设事务管理的机构购置办公设备、生产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的费用。(2)建设单位经费:是指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生产人员招募费、合同契约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法律顾问费、业务招待费、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竣工验收费、评估费等。8.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
本文标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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