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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存款保障計劃下的存款保障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總裁李令翔2009年4月27日2目標與範圍(1)•目標:加強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對存戶的保障•存保會在2008年6月決定進行檢討,在2008年第四季展開檢討工作,並按計劃於2009年第一季完成檢討•檢討中曾考慮到的因素:-自2006年存保計劃成立以來所得的營運經驗-國際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金管局於2008年7月發表的一份有關其維持銀行體系穩定工作的顧問報告-政府於2008年10月推出的百分百存款擔保-近期公眾對存保計劃的保障範圍之關注3•檢討結果顯示現行的存保計劃之設計已大致符合國際最佳做法。然而,檢討亦有發現可予改善之處•檢討是基於以下假設進行及受到以下限制:-檢討不會觸及香港其他安全網提供者應如何履行其職能-檢討不會對政府就百分百存款擔保可作出的決定造成任何規範-檢討不會涉及改變存保計劃在《存保條例》下被設定為「賠款箱」類型計劃的基本功能目標與範圍(2)4檢討範圍•包括在第一部分的項目-保障額-補償計算基準-受保障產品範圍-受保障機構類別-融資安排•包括在第二部分的項目-較技術性的修訂(如提高發放補償的效率,加強執行存保計劃規則及指引的能力等)•存保會期望將包括在兩部分的改善項目盡快引入5保障額(1)•提高保障額對存保計劃的成效造成的影響不同保障額之下獲完全保障存款人的百分比(二十一間零售銀行)90.9%83.9%76.9%87.5%93.8%95.1%6065707580859095100102030405060708090100保障額(萬港元)存款人(%)6保障額(2)不同保障額之下對額外每名存款人提供完全保障的估計邊際成本1,193765618116,7883,732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102030405060708090100保障額(萬港元)成本(港元)•提高保障額對存保計劃的成本的影響7保障額(3)•可行的選擇:如金管局顧問報告中建議的20萬港元,或50萬港元•建議將保障額提高至50萬港元以對存戶提供更佳的保障-在20萬港元保障額下,只有84%的存款人可獲完全保障-國際間的標準為80%-90%,提升至接近標準範圍的上端較為理想-若太接近80%,短期內可能需要再度檢討-較高的保障額可滿足已提高的公眾期望-將保障額提高至超越50萬港元的水平,額外的效益並不顯著但會造成不成比例的高昂成本,以及額外的道德風險8保障額(4)•50萬港元的保障額可與主要國家的保障水平看齊註1:有效期為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於2008年10月前為10萬美元註2:若以10萬美元計算,比率為2.2美國英國歐盟的保障下限新加坡香港按當地貨幣計算之保障額(‘000)2501505020500(建議)港元等值保障額(‘000)2,000550500104相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比率5.522.220.42.19補償計算基準•金管局顧問報告建議存保會研究英國將存款補償計算基準改為以存款總額計算的建議•檢討結果顯示目前沒有充分理由作出改變-英國提出的建議旨在加快發放補償速度,預期可由6個月加快至7日。本港的存保計劃已可以以合理的速度(2星期內)發放補償-按存款總額發放補償可能會造成不公平(英國提出改為以總額計算補償的建議實屬絕無僅有)-存保計劃依靠破產制度下存戶享有的優先索償地位收回已發放的補償。要令存保計劃按存款總額發放補償從成本角度變得可行,破產制度須作出根本性的改變(這在英國引起相同的爭議,亦未見有明確的發展方向)10受保障產品範圍•除少數存款類別外,所有符合《銀行業條例》下存款的定義之存款均合資格受存保計劃保障。事實上,存保計劃的受保障產品範圍相當廣泛•產生誤解的原因:-根據《銀行業條例》,如一筆存款的條款乃關於財產或服務的提供者,包括用作抵押的存款,它並不符合存款的定義-一些存戶感到難以分辨其存款是否受任何產權負擔所規限•對保障範圍的誤解將有損存保計劃的有效性。為消除產生誤解的可能,建議將與銀行和金融服務有關的用作抵押存款納入受保障產品範圍•對結構性存款的受保障地位的檢討結果顯示,由於結構性存款較類近於投資,而有關存款於小存戶之中未見普及,故無充分理由將它們納入保障範圍11受保障機構類別•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受百分百存款擔保覆蓋,但不受存保計劃覆蓋•檢討結果顯示沒有充分理由將它們納入受保障機構類別-由於該等機構不可接受少於10萬港元的存款,故其小存戶的人數很少,保障它們無助於防止因謠言對它們引發的擠提-它們佔整體銀行業的客戶存款總額只有約0.5%-普通存戶於零售層面接觸到該等機構的情况十分有限12減低成本的措施以防止成本轉嫁•假設現行供款比率維持不變而保障額增至50萬港元,受保障存款金額將會增加稍多於一倍,計劃成員應繳付之供款總額因此亦會有相同幅度的增加•建議將供款的徵收比率減半(由平均0.08%減至0.04%),使計劃成員應繳付的年度供款金額大致上維持不變-不會為計劃成員增添財政負擔-因保障每港元存款的平均成本會減少,計劃成員應沒有理由將成本轉嫁予存戶-此舉會令存保基金需要額外的時間方才可達到目標規模•將評估供款的基準與計算補償的基準劃一,即可選擇以存款淨額計算13對破產制度作出相應改動•存保計劃可藉代位獲得存戶於銀行清盤時享有之優先索償地位,從而收回已付予存戶的補償•須對優先索償的金額和產品範圍(用作抵押的存款)作出相應調整,以配合存保計劃的改變•若優先索償的金額和產品範圍未能作出相應的調整,存保計劃將蒙受難以接受的高昂成本(因未能收回已發放的補償而產生的差額損失)14諮詢安排•諮詢文件於今日發出(2009年4月27日)•諮詢期由2009年4月27日至6月26日•公眾人士可透過郵遞、電子郵件、傳真和在存保會的網頁提交意見•存保會會主動向有關人士收集意見,如關注消費者權益團體、銀行業、破產管理業人士•會作出廣泛宣傳,鼓勵各界多多發表意見
本文标题:-自2006年存保计划成立以来所得的营运经验 -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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