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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处刘明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09年12月收入的确定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何谓“公允价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收入的确定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收入的确定-注意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确定收入时,还要注意收入确认的时间•虽然属于应税收入的范畴,何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收入的确定应付账款挂帐的处理问题•旧法下的处理–外资的处理–内资的处理•新法实施后的处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税收入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税收的形式要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发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时,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收上,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送行为的界定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资产处置中的问题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何把握“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财税[2008]151号的关系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企业发生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说来,何谓“合法有效凭据”应由征管部门确定•必须是发票吗?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抵扣•支付给个人的可以吗?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证?•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对财税[2008]121号的几个理解•如何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要计算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指税收余额)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的两个问题•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实际赔款支出额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已支付给保户的赔款额减去当年实际收到的再保后的赔偿额的差额•理赔费用准备金–文件中至明确了包括的范围,未明确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口径–如何把握执行口径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几个问题•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其会计上实际计提数•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计提比例为1%;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1%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区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按[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税收优惠的几个问题关于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定期减免税”指对企业的定期减免(目前仅指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的定期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几个问题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已减免的地方所得税是否应该追回?弥补亏损的两个问题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亏损范围•非减、免项目亏损•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旧法的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亏损的两个问题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的逻辑关系定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项目所得”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组成部分目前减、免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结论•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通讯行业充值赠话费的问题通讯行业充值赠话费的问题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性质的界定•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从事邮电通信业务取得的收入为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认时间•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在售出充值卡时,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应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入额的确定•提供服务扣减相应费用后,即应确认收入•在纳税期末,应按照已确认收入额占全部充值额的百分比计算赠送话费额中应冲减当期收入部分予以冲减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本文标题: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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