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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系统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第五条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管理第一节总体规划第六条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第七条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第九条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第二节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月、12月各一次。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其中:(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三)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地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书和银行资金证明材料等。第三节勘察、设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二)“限额设计”的原则,即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进行勘察与设计。(三)符合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基本设计原则。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各阶段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按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完成审查程序。省监狱管理局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核,主要审核建筑图及相关文件。报审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和说明)、设计概算等。第四节概预算审核及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完成,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定。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预算总投资一般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预算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比例较大的,应当调整建设规模、降低装修标准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限编报,经省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按照项目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和增加投资。第三章工程施工阶段管理第一节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二十条项目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确需停、缓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明确现场管理岗位职责。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第二十二条现场管理岗位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职责:(一)熟悉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报建、招标、投标、施工图纸(含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二)严把建筑材料准入关,严格工序检查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旁站监督和平行跟踪检查制度,并与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一起形成三重控制,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各环节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三)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合同约定,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四)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检查督促工作,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五)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粤狱财[2003]63号文)的有关规定,抓好工程施工环节的投资控制;(六)监督检查监理日常工作,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七)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业务台帐,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记录工作。第二节监理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达到委托监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委托监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节工程款拨付第二十五条工程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拨付。具备约定拨付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初步审核把关并整理请拨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拨付手续应当按省政府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的有关要求办理。“十五”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仍按省局《关于印发〈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集中支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5]135号)要求办理。第二十七条项目征地、三通一平、报建、招标等建设前期费用拨付,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按请拨程序申请预拨部分费用,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到用款单位。第四章工程竣工阶段管理第一节竣工(总体)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总体完工,相关设施配套完成,达到使用条件的,应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前,应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或整改不彻底、工程资料整理不完备、不合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总体验收。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狱使用功能验收应当按照《广东省监狱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粤狱[2005]80号)的要求执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总体验收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第二节竣工结算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组织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的通知》(粤狱财[2003]232号)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及结算审定,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狱财[2005]80号)、《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粤狱财[2002]118号)和《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统筹资金项目竣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狱财[2006]60号)的有关规定。第三节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四条项目总体验收完成,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第三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依据、报表格式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省财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2]249号)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分项列明单体工程的详细建筑资料;(二)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项目工程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对不需要通过待摊投资核算的费用可直接计入项目费用;(三)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各单项工程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账务处理,预留的工程保修金在未支付时可作为其他应付款——工程明细科目在账上反映;(四)应当注意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五)应当将各种待摊投资费用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依据交付使用单项工程的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单项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作为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六)对于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第三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省财政厅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经监狱基建、财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双方签证盖章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一节合同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材料采购以及配套设备的采购与安装等活动,应当事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进行实质性的工作。第三十九条合同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确定,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质量、进度、价款和履行期限提出具体要求。经招标程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合同,其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约定条款。第四十条经招标程序确定的项目,拟订的合同文本应当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再正式签订。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一条签订生效的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或补充条款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前应当报省监狱管理局审定。第二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第四十二条项目计划总投资或者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或者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分为定期(月)报表和年报表。报表填报由专人负责,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统一要求进行填报。第三节资料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资料是指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报审、报建、招标、合同、图纸、预结算、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第四十五条项目工程资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存放,收集整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备案和送存。第四十六条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各岗位责任制度。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基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或投资损失的;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者投资规模;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相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
本文标题: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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