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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济质监〔2008〕22号━━━━━━━━━━━━━━━━━━━━━━━━━━━━关于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工作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根据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豫监量发〔2008〕70号)和河南省地方标准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见附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范围列入济源市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二、方法步骤1、申请:凡被列入济源市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均可向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提出申请,申请格式详见河南省地方标准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附录A。2、服务: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市局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计量专家,深入到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帮助企业完善能源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手册,深入开展节能降耗服务。3、评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要求的单位安排能源计量评审专家组,依据《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对申请企业的能源计量检测能力、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审。4、发证:根据评审结果,对于符合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的重点耗能单位,由省局颁发《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对于符合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的重点耗能单位,由省局颁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A级》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合格单位证书》。其中,凡重点耗能单位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经评审合格的,可同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准予使用定量包装“C”标志。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为能源计量未达标单位,发给《评审结果通知书》。5、公告:对通过能源计量评定的企业,市局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告。6、检查:凡取得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的用能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监督检查。不能持续保持评定时的计量保证能力的企业,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三、具体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重点能源消耗单位,要把此次争创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力度,确保争创活动扎扎实实,取得成效。2、深入企业,搞好服务。局属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工作扎实开展。3、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年底,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取得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对不满足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能源计量未达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7条、第74条予以处罚,并向社会曝光。附件:1、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2、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联系人:郑剑桥联系电话0391-6610005)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计量节约能源评定通知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8年3月27日印发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指导、帮助建立与其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评价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保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GB17167-200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能源计量评定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测能力、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能力的评定,对用能单位在“十一五”期间能源计量达标水平的评定。第三条省局对评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能源计量评定的申请、评审、发证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能源计量评定采取与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工作或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相结合方式进行。用能单位应建立计量检测体系。用能单位根据计量检测体系的自我评价结果,可自主选择计量检测体系评价方式。第五条能源计量评定由用能单位向当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采取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和帮助的方式进行。重点评定对象是列入河南省重点耗能行业“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能源计量评定的受理、评审委托、现场评审及审批发证工作与计量检测体系评审或计量合格确认可同步进行,评定参照《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程序》执行。第六条能源计量评定的评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中介组织承担。第七条能源计量评定的评审由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承担,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员和专家的管理参照《河南省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评审依据:1、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2、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有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可依据行业标准作为评审依据3、ISO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4、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5、用能单位的计量体系文件、手册。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可单独编写,也可将其纳入计量体系程序文件、工作手册中。第九条能源计量评定按申请单位的计量管理水平和计量检测能力分为两级:1、符合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的,由省局颁发《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2、符合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和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的,由省局颁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A级》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合格单位证书》;3、凡重点耗能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经评审合格的,可同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准予使用定量包装“C”标志;4、评审不合格的,发给《评审结果通知书》。第十条能源计量评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能源计量评定的企业名单,由省局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对已取得能源计量评定证书的用能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省局组织监督检查。不能持续保持评定要求的,应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撤销其证书,并备案。第十二条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不满足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7条、第74条予以处罚。第十三条能源计量评定采取协商方式收取评定服务费用。第十四条能源计量评定工作所依据的各种工作用报告、记录格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DB41/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2008-02-22发布2008-02-22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录前言1范围2规范性文件3术语和定义4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5管理职责6人力资源管理7能源计量器具配备8能源计量器具管理9能源计量检测10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11能源计量效力评价附录A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申请书附录B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报告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提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计量协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苗瑜、魏辉、王文军、黄玲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能源计量评定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本标准适用于用能单位在能源加工、转换、输送、利用中能源消耗的计量管理及节能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用能单位:使用和消耗能源的企业、事业单位。3.2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3.3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耗)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次级用能单位。3.4主要用能设备:用(耗)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用(耗)能设备。3.5一级能源计量:进出用能单位,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3.6二级能源计量:用能单位用于内部独立核算的能源计量。3.7三级能源计量:独立核算单位对内部或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核算的能源计量。4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4.1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电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4.2能源计量范围:4.2.1输入、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4.2.2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或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4.2.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已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5管理职责5.1领导职责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能源政策以及本单位的生产、科研、开发、经营活动需要,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5.2管理机构用能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能源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最高管理者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能,并确保职能有效行使运行。5.3体系文件5.3.1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应实行归口管理,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使其能够持续运行并保持有效性。5.3.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5.4能源计量的分级管理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应实行分级管理。进出用能单位进行结(核)算的能源计量为一级,即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用能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间进行成本或消耗核算的能源计量为二级,即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用能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对车间(装置、系统、工序、工段和用能设备等用能单元和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核算的能源计量为三级,的能源计量。6人力资源管理6.1用能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能源计量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等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以及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6.2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6.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7能源计量器具配备7.1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网络图,确定能源计量分类管理级别,依据本单位经营管理需要和法规管理要求,配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7.2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其计量特性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并符合计量法制要求。部门或行业对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7.3用能单位应按规定的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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