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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第二节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分类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据概述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特点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全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刑事证据的属性刑事证据的三属性——1.刑事证据的客观性2.刑事证据的关联性3.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节法定的证据种类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一、物证、书证(一)物证1.物证的概念2.常见的物证3.物证的特证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二)书证1.书证的概念2.常见的书证3.书证的特点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与联系书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1.外部特征:指物证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2.物质属性: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份、结构、性能等3.存在状态:指物证存在的形式,包括位置等另有物证的概念物品物证的种类第一类第二类痕迹2.常见的物证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物品常见的物证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留下的痕迹3.物证的特征物证的特征不能单独反映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谁是犯罪人,但能提供线索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态来发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通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发挥证明作用4.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物证的收集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方法注意的问题应收集原物;应注意及时收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和毁坏;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否客观真实:(1)是否是伪造的;(2)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形失真;(3)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要查清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要查清物证的来源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作用某日清晨,一牧羊人在河边发现一具尸体,立即报告公安人员,警方马上派员进行侦查。经过一昼夜的工作,搜集到下列证据:【案情】现场遗留的两支香烟头,是“石林”牌的。【案情】在不远处有一摩托车印痕,奔向公路,并沿公路向南消失。距离现场不远处有一枚清新的皮鞋印记,42码波浪纹底痕。经尸体检查,死者是被凶手用手掐住喉咙窒息而死,颈部有明显的表皮剥脱,可见清晰的掐痕。经分析,初步认定:凶犯是一个30岁男子,身高在1.751.80米之间;并将两枚香烟头送鉴定室化验所含唾液,以便分析凶手型;派人追捕。又获下列证据:【案情】嫌疑人口袋中半包石林牌香烟。【案情】车轮凹出的泥块二块。嫌疑人手指甲内有少许血迹。经对血迹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案情】两支香烟头沾带的唾沫所体现出来的血型与死者及嫌疑人的分别相同。嫌疑人指甲上血渍的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车轮凹处的泥块与死者所位于的河边泥土是同一泥土;(二)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1.书证的概念2.常见的书证诬告信、大小字报等;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文字广告等;车、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3.书证的特征:A、表现形式及制作方式的多样性;B、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C、内容和思想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用文字或者符号、图形的方式来记载或表达。D、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证明的作用发挥的更充分。物证和书证要点:第一,物证的基本特征:1.外部特征;2.存在位置;3.物理属性第二,书证的基本特征: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第三,同一物品在同一案件中既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如贪污案件中被涂改的单据。第四,物证和书证的收集手段――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三种方式。二、证人证言第一,证人条件、证言的内容范围第二,收集手段,言词证据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收集,以询问的方式收集。第三,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范围,分为三个部分:1.被害人直接受害情况;2.被害人可以提供的其他情况;3.被害人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只有前两个部分。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口供的内容范围:1.认罪的供述2.无罪的辩解.3.揭发(三类揭发,不是所有种类的揭发都属于口供)(二)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供述证明力的专门规定。(三)供述辩解的收集方式:用讯问的方式五、鉴定结论1.医院的诊断证明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鉴定结论、何种情况下不是鉴定结论。判断标准是是否有司法机关的正式委托手续2.刑诉法120条规定,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3.鉴定结论分类,分为确定性和倾向性鉴定结论,二者证明力不同。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一、四种证据分类的划分依据。二、八种证据各自的范围。(重中之重)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b)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实物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个要点需要掌握:i.案件主要事实的含义,何人和何事。ii.直接证据的特征1.在数量上只有一个2.不论证据本身真假(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分类: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否定性的直接证据iii.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定是直接证据不可能是间接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不可能成为肯定性的直接证据第四节刑事诉讼的证明一、刑事诉讼的证明(一般掌握)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重点掌握)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用三句话总结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件例外)。(三)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158条有权调查核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件是例外)的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是权利不是义务;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没有证明责任,但是有如实陈述的义务;4.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证明责任。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重点)可以概括为两句话:1.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证明无罪的标准是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疑罪从无)。立案移送起诉侦查决定立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作出裁判提起公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的材料和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立案的条件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A.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B.有证据证明。)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管辖条件:符合管辖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之一:第九章立案立案的程序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审查后的处理立案监督立案的材料来源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实行的不是“不告而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人直接立案侦查。2.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一定审判;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的,不能审判。3.其他场合发现的案件,按照公诉和自诉来处理。如果属于公诉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如果属于自诉的,就告诉被害人有刑事自诉权。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依法处理;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的,法院一定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A.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B.有证据证明。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立案的形式要件:1.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2.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必须有证据证明;4.起诉人必须属于法定起诉人的范围;5.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的程序:1.立案程序的第一个阶段:立案材料的接受公、检、法机关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立案的材料。2.接受材料工作人员必须向材料的提供者说明法律的要求,绝对不准诬告3.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要先采取紧急措施4.接受材料以后,要立即进行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归自己管辖5.材料接受阶段,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他们保密:姓名、行为材料提供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可以是匿名。审查以后的处理:如果是控告的案件,不立案的决定应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立案监督: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院自己发现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错误;被害人请求他监督。2.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通过四个应当完成3.公安机关应当在多少期限内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的理由说明:7天.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多少期限内进行立案:15天刑事诉讼程序之二:第十章侦查第一节侦查的概述一、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侦查由四个要素组成:1.侦查权的主体是五大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或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2.侦查权只能用来查办刑事案件3.侦查要依法进行4.侦查的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即侦查措施;有权采用相关的强制性措施。二、侦查的任务侦查的任务:1.收集证据,2.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3.打击和预防犯罪,4.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三、侦查的意义(一)侦查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四、侦查工作的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二)迅速及时原则(三)客观全面和深入细致原则(四)保守秘密原则侦查行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第二节侦查行为(返回)第三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二、侦查终结的条件(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二)证据确实、充分(三)法律手续完备三、侦查终结的处理(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侦查终结的处理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写出〈起诉意见书〉报批,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审查决定。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嫌疑人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第四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二、补充侦查的种类三、补充侦查的方式补充侦查概念指国家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其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退回补侦、自行补侦补充侦查注意:1、一个月内完成;2、以二次为限;3、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之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返回)法定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具有刑诉法第15条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嫌,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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