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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十、删除第三十一条。..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篇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试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单选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B)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A.一名B.两名C.三名D.五名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B)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A.半个月B.1个月C.2个月D.3个月3、电梯制造单位未依法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A)。A.通报批评B.责令停业C.吊销营业执照D.处以5万元罚款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可予以(B)。..A.没收B.查封或者扣押C.拍卖D.变卖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何种形式告之并督促有关单位(A)。A.发出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B.口头警告C.向上级部门反映D.直接予以罚款6、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销售货值金额的多少比例进行罚款(D)。A.1%B.5%以下C.10%以下D.30%以下7、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A)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A.30B.10C.20D.5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A)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A.每月B.每季度C.每年D.每两年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哪类地区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C)。A.生产厂房B.建筑工地C.公众聚集场所D.大型企业二、多选题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文件(ABC)。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D.产品质量等级证书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D)。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D.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下列哪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ABCD)。A.军事装备B.核设施C.航空航天器D.海上设施和船舶三、名称解释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四、简答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3)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篇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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