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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第250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由“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7、《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8、《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9、《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2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1、《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1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1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1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7、《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1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9、《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0、《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2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32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23、《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2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25、《特种设备作用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2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2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2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29、《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30、《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3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4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33、《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3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35、《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3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38、《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3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一条“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4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4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5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4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4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45、《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46、《质量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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