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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行动的逻辑——理解“新传统主义”与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汪和建原文出处:《社会》第26卷(2006.3)摘要:中国单位组织中何以未能发生变革或终结其制度的集体行动?解答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本文认为,华尔德的“新传统主义”模式,已为研究中国单位生活中真实的行动及其制度再建构奠定了基础。进一步的研究,应当是对该理论的若干假设进行修正,并将其建立在更为坚实的行动理论的基础之上。这种特定的行动理论即本文旨在建立的中国人的自我行动理论。本文的论点是,中国人并非是个人行动者而是自我行动者。自我行动受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的驱动和约束。从自我行动到关系行动,再到小集团或派系行动,构成了中国人自我行动的逻辑进程。透过这一逻辑进程及其引致的后果,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关键词:单位真实的社会建构自我行动关系行动关系理性作者简介:汪和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一、引论:问题与研究假设中国的单位组织何以能维续?其组织内部何以未能发生变革或终结其制度的集体行动?提出并试图解答该问题,既是出于对笔者此前所做的有关“计划的交易秩序”研究的一个反思(汪和建,1999),更是为了对华尔德(AndrewG.Walder,[1986]1996)有关中国单位组织的“新传统主义”(neo-traditionalism)研究作出应有的回应。笔者此前提出“计划的交易秩序”概念,是为了解释计划经济何以建立及其何以终结的问题。与“有知论”(注1)解释不同,笔者提出的假设是:计划经济作为集体(计划执行单位)控制的经济秩序,是建立在一种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计划经济是通过一种个人与集体的权利的相互转让,即社会交易建立起来的。笔者以1953~1956年中国农业合作化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为经验背景,把这一“计划的交易秩序”的形成过程概括为(1)初始状态,(2)说服与信任,(3)权利转让与集体控制等三个环节。依照这一逻辑假设,计划经济之终结有两个根本原因,即社会交易的非对称性,以及集体控制的经济秩序在效率和公平上的限制。笔者的解释是,在短期,依靠民众对集体的信任,尚能弥补和维持其权益不平等的交易。但是,在长期,如果由此建立的集体控制的经济秩序不能取得满意的经济社会绩效,从而难以向民众兑现其承诺,那么,民众就很可能对这种社会交易失去信心,甚至由此采用各种消极或积极的方法“撤销”其与集体的约定。由此不难发现其中隐含了一个假设,即在长期,如果集体控制的经济难以满足人们共同的利益需求(换言之,若集体化经济难以兑现其承诺),人们就有可能以某种共同的行动或曰“集体行动”来否弃这种制度。现在看来,这一假设过于简单化了。因为,即使是笔者所例举的1970年代末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以集体协议的方式包产到户,也并非是一个可以说明中国社会普遍存在西方式的(即以个人行动为基础的)集体行动的案例。更主要的是,有更多的事例说明,同时代的我国城市国营工厂中的工人,在面对单位制这种基本上无效率的组织制度时,采取的往往是种种旨在适应现行制度的“关系行动”,而非采取某种协调一致的变革制度的集体行动。事实上,198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家或其主管部门的主导下“自上而下”强制进行的。而且,耐人寻味的是,至今也未能真正改变国有企业及其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单位制性质。单位组织中为何难以发生变革制度的集体行动?改革至今,何以未能真正终结作为计划经济遗留物的单位制?要解答这些问题,不能仅停留于宏观的社会契约的分析,而必须下降到组织水平,具体研究单位组织生活中真实的行动与制度再建构。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中国研究专家华尔德,开启了关于中国单位组织中制度与行为间关系研究的先河。他在1986年出版的《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极其详尽地分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1950年代至1980年代初期)中国国营工厂中权力关系的形成过程。透过对工厂中的真实行动即其权力关系运作的考察,他发现,中国国营工厂中普遍存在着诸如依附(dependence)、庇护(patron-client)、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等“传统”现象。有意思的是,他不是将其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遗传,而是将其归结于共产党所特有的政治和经济组织形式的引进。为此,他将中国单位组织中的这些在现代(西方)工业中已基本消亡的社会特性定义为“新传统主义”。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新的理论模式或范式,“新传统主义”(注2)研究的理论意义是多方面的。不过,在笔者看来,该模式的最大意义莫过于提出了一种研究单位组织的新思路,即研究单位组织生活中真实的行动及其制度再建构。在此笔者借用伯格和卢克曼(PeterL.Berger&ThomasLuckmann,1966)的概念,将其称为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socialconstructionofreality)。本文旨在“新传统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研究假设,即中国的单位组织是经由中国人自我行动的逻辑而得以社会性地建构起来的。换言之,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是建立在中国人自我行动的逻辑基础之上的。中国人自我行动的逻辑,指的是中国人所特有的以“自我”为中心,且以“关系”为运作空间及手段的行动方式。从自我行动到关系行动,再到小集团或派系行动的进程,构成了中国单位组织真实的社会建构的基础。因此,本文着重研究自我行动与关系行动的内在关联及其对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的作用。本文研究结构如下:首先,再思华尔德的“新传统主义”研究,意在发现和突出其揭示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的真义;其次,将对新传统主义理论模式的未来走向进行评述,以便由此确定本文的研究目标,即为理解新传统主义及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确立一个更为坚实的行动理论的基础,为此,本文将着重提出并阐明一个新的分析性的概念,即“自我行动”概念;最后,将说明中国人的自我行动的逻辑及其若干可能的后果,以此来更好地理解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二、“新传统主义”的权力结构以新的眼光重读华尔德,便不难发现其“新传统主义”研究的真义,即揭示中国单位组织生活中的真实行动与制度再建构。1979~1980年间,华尔德尚无条件直接赴中国内地开展实地调查,因此他只得在香港通过对来自中国国营工厂的80位移民(其中有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等)所作的深度访谈,来认识和分析中国单位组织中的真实的生活。即便如此,他仍然获得了这样一个认识,即195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尽管对国家经济与社会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和控制,但它最终也未能在国营工厂中建立起与决策者们的理想完全一致的单位组织。真实的单位组织是一个经过了组织中的个人行动和制度再建构的“新传统主义”的权力结构。华尔德不仅看到单位制——它以拥有控制权和分配资源为特征,造成了个人对单位和单位领导的严重的政治经济依附,而且他还发现,在这样的制度中,透过组织中的个人行动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上下间的“庇护依赖关系”(patron-clientrelations)。其独特性在于,它并非是简单的如西方现代组织中的“非正式结构”,而是一种在上下间(领导与积极分子之间)建立的既包含“个人因素”,又夹杂着“非个人化道德信念以及正式的制度角色”的互惠交易网络(华尔德,[1986]1996:197)。上下间互惠交易的动力源于领导与积极分子不同的地位及需求。计划经济赋予了厂领导在组织生产和资源分配上的特权。厂领导有责任去动员广大职工,并且他们也需要依赖一些积极分子来为其特别工作;另一方面,普通工人也只能通过与这些领导建立和保持特殊的关系才能获益。这样,一种融合了正式与非正式的特殊的互惠交易纽带,即“庇护依赖关系”便在领导与积极分子之间建立起来了。由此,华尔德辨识出了单位组织中的一种真实行动,即无论是领导者还是工人阶级队伍中的积极分子,他们都会利用组织中的正式制度以及他们在其中的制度角色来谋取自我利益。他们并不公开反对正式制度,而是采取个人化的权宜性行动去适应这种制度。由此,实施该策略行动的累积结果却是在维持正式制度的形式下,修正甚至完全改变了该制度的实质。“有原则的特殊主义制度”(principledparticularism)即是单位领导采用权宜性行动以变通正式制度的结果。本来决策者们意欲在国营工厂建立一套以激励政治信仰和道德品德为目标的非个人化的“政治刺激体系”(systemofpoliticalincentives),但是,在单位实践中,作为代理人的单位领导却从追求自我利益出发,将其变换成了一种以鼓励工人与领导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为目标的个人化的奖励制度。“它奖励的不再是对政治理想的信仰本身,而是工人对党支部和车间领导的实实在在的忠诚。”(同上:147)表面上这种关系是按照政治经济工作需要发展的,但实际上它却非常符合领导建立个人关系网的需要。“有原则的特殊主义制度”的建构与运用,不仅刺激了上下间互惠交易关系的发展,而且引发了一个外乎于决策者意料的结果,即造成了工人阶级队伍的分裂:普通工人与“积极分子”由此分裂为两个相互敌视的集团。积极分子通常以“积极竞争的方式”(active-competitiveorientations),“同党和行政领导站在一面,与党在单位中的代表建立特殊的关系,不断地与整个工人集体的利益作对”(同上);普通工人则以各种非正式的方式保护自己,包括采用所谓“消极自我保护的方式”(passive-defensiveorientations),即以“仪式性服从”的态度,防止自己犯“错误”而遭受各种处罚。普通职工还会采取更积极但却“非法”的竞争方式,即通过与掌权者(包括车间主任、工厂各部门的头头、食堂工作人员、厂医、总务部门干部等等)发展“实用性私人关系”(instrumental-personalties)来谋求自我利益。“实用性私人关系”在工厂中的发展,加剧了领导干部的以权谋私和贪污腐化,也因此损害了职工们的工作积极性。正是透过对党政领导与工人们真实的策略行动的细究,华尔德洞识并归纳出了中国单位组织的制度再建构过程,即其概括的以依附、垂直性关系、工人队伍的分裂以及紧密的私人关系网络为特征的“新传统主义”权力结构的型构过程。由此,他将“新传统主义”理论与此前西方“共产党社会”研究所形成的“极权主义”理论和“集团或多元主义”理论区别开来(同上)。“极权主义”理论过于强调“政治压迫”和正式组织化的社会控制,而忽视了这类社会所给予个人的正面的鼓励。“集团或多元主义”理论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假设这些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对集团利益的追求,以及强调这些社会中冲突与讨价还价活动的盛行。在华尔德看来,这一理论未免“定论下得过早”,且对这些社会中集团活动的“定义也不恰当”。总之,这两种理论都未能涉及在他看来是“关键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对基层单位组织中权力结构的研究,来真正探讨和理解“共产党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模式。三、新理论模式的未来走向:转换还是修正华尔德在《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序言中这样概括“新传统主义”研究的意义:这一概念本身包含着对列宁式政党的群众动员方式演变为新传统模式的过程的解释;它也能容纳各种变异以及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变化。虽然这一概念来自于对工业中权力关系进行比较与解释,但是它对于回答更为广泛的问题也有帮助,包括共产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流动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共产党社会结构的政治层面等课题。华尔德确有将“新传统主义”概念建构成为一种新的理论模式的意图和自信。他曾因该研究而赢获诸多殊荣。(注3)美国中国研究学者赵文词(RichardMadsen,1999)对该研究予以高度评价:“这本书(即《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描写城市工作单位体制,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渗透。正如书的标题所示,它解释传统文化和社会已经以许多方式在中国国家结构中再生——尤其表现在国家是部分建立在庇护人与受护人的个人关系上,而不是普遍性的行政系统规则。”的确,“庇护”关系被许多学者视为“新传统主义”研究中最具解释力的概念。并且,由此引发出了诸多延伸性研究(周雪光,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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