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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目录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个历史时期有一个历史时期的任务,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际,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产法》,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进入新的时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历程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正值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之初。“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当时媒体的普遍表述是:“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年参与制定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张要波看来,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历程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2013年较2002年下降50%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历程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不适应性但,面临十余年间治国理念、经济社会、安全生产实践的不断推进变迁,尤其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提升,曾经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日益显现与现实不适性1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2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3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4安全产生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待提高5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2013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的“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了人们重重一击。在3月29日已死亡36人后,由于井下情况复杂随时可能再次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一切人员下井。然而,为了保护矿井、保护财产,企业负责人无视禁令,偷偷带领人员下井打密闭,结果因再次爆炸,又致17人丧生。“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针对一起不该发生的事故,《人民日报》就曾发表了一篇以此为标题的评论,称”我们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历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2011年12月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2012年6月4日由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草案较之施行已近12年的现行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2014年8月7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草案出台前评估2014年8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对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停供等措施;五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统一考试,目前有21.8万人取得资格证书,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2005年起国家建立了高危行业风险抵押制度,主要用于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但是实践中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效果不够明显等不足。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a.设立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b.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c.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之道,始于责任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怎么做到预防?落实责任是灵魂。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普遍原因,如何落实到位?还是落实责任。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企业主体责任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企业要落实五大主体责任,并建立起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中包括以下五条内容:一、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三、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五、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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