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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若干问题摘要:婚内强奸是最严重的家庭暴力之一,但是受传统观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特殊性的影响,“婚内强奸”行为一度被排除于犯罪的范围之外。。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婚内不存在强奸的问题,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强迫性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已婚妇女对丈夫仍然享有性的自由和权利,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被刑法规制。但是又应该怎么定罪?是不是婚内强奸应该按照现行刑法认定为强奸罪?婚内强奸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因而成为了近些年来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乃至于争论。从现有的讨论来看,大多将关于婚内强奸是否应当犯罪化的观点归结为两种:肯定说与否定说。本文对婚内强奸进行了概述,对域外婚内强奸的定性和国内对婚内强奸的争议进行了阐述,通过两起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婚内强奸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力,在国内婚内强奸已经具有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对婚内强奸进行立法的构想。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入罪;立法ANumberofIssuesonMaritalRapeAbstract:Maritalrapeisoneofthemostseriousdomesticviolence,butbymenandwomenofthetraditionalconceptofmarriageduringtheexistenceofrelationsbetweenthesexesparticularity,maritalrapebehaviorwasexcludedfromthescopeofthecrime..Somescholarsbelievethatrapedoesnotexistinourmaritalproblems,mostscholarsbelievethattheexistenceofmarriagebythehusbandduringhiswife,theforcedsexstillconstituteacrime.Startingfromthepointofviewof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women,marriedwomenthehusbandstillenjoysexualfreedomandrights,maritalrapeshouldbereasonablewithintheCriminalRegulation.Buthowshouldaconviction?Isnotmaritalrapeshouldbeidentifiedinaccordancewiththeexistingcriminallawforthecrimeofrape?Rapewithinmarriagehasitsownparticularity,andthusbecameahottopicinrecentyears,thecriminallawfield,thehotissuesofsocialconcern.Launchedawide-rangingdiscussionofmaritalrapeinthecriminallawfield,andevencontroversy.Existingdiscussion,mostofthepointofviewonwhetheritshouldbethecrimeofrapewithinmarriageboilsdowntotwo:sayforsure,anddenial.Thisarticleprovidesanoverviewofmaritalrape,qualitativetheextraterritorialmaritalrapeanddomesticcontroversyovermaritalrapearedescribedandanalyzedbytwotypicalcases,Ibelievethatrapewithinmarriageseriouslydamagedthewomen'sempowermentdomesticmaritalrapealreadyhaveaneedforlegislation,proposedtheconceptofmaritalrapelegislation.Keywords:maritalrape;rape;incriminatetheperson;legislation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人权意识、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家庭暴力问题的提出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其中家庭性暴力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婚内强奸更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之一,从古至今,婚内强奸行为一直都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是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女权主义的再度兴起而首先为西方人所关注的,各国的学者对婚内强奸问题也都有了不少的研究。现在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婚内强奸行为是一种犯罪,婚内强奸的肯定说较否定说占据优势地位。一些国家也根据了本国的实际情况,把婚内强奸列入刑事犯罪的处罚范围之内。在美国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即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原则的州;英国在1991年的一个判例中认定:“没有规则规定丈夫不能被判定强奸其妻子。”;法国1994年刑法典也明确排除了“丈夫豁免”原则等等。在我国1997年白俊峰案和1999年被告人王卫明案,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这引起了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能够发挥法律的预防和警戒作用,很好预防家庭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并有利于协调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婚内强奸这一问题的研究的意义在于给立法的完善以建议,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婚内强奸理论问题的研究也有利于司法的实际操作,并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白俊峰案和王卫明案这种同案不同命现象的发生。目录摘要……………………………………………………………………引言…………………………………………………………………………一、家庭暴力与婚内强奸…………………………………………………………(一)家庭暴力与婚内强奸的简单定义………………………………(二)婚内强奸的特征……………………………………………………二、案例的引入…………………………………………………………………………三、域外对婚内强奸的定性…………………………………………………………(一)美国的婚内强奸概况………………………………………………(二)英国的婚内强奸概况……………………………………(三)德国、法国和瑞士的婚内强奸概况…………………………………(四)其他国家和地区……………………………………………………(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婚内强奸概况………………………四、我国关于婚内强奸的争议………………………………(一)否定说……………………………………(二)肯定说…………………………………………(三)折中说……………………………………………………………………(四)它罪说…………………………………………………………五、应该对婚内强奸进行单独立法………………………………………………六、婚内强奸的立法构想……………………………………………………七、结语………………………………………………………………………………参考文献……………………………………………………………………一、家庭暴力与婚内强奸(一)家庭暴力与婚内强奸的简单定义人类社会产生伊始,婚姻家庭就伴随着暴力。我们可以从古代社会各民族普遍存在的掠夺婚习俗中找到答案。社会发展到今天,历史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仍不可低估。“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历史文化、“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都对家庭暴力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如今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的提出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这与20世纪女性人权意识觉醒、女权主义运动国际化进程发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刚起步.目前理论界虽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标准。但有一个大致共识:即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精神、性方面)的侵害行为[1]。顾名思义,婚内强奸也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且是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之一。这里所说的“婚内强奸”与强奸又有些不同,之前已有学者给“婚内强奸”作了一个简单明了的定义,一般认为“婚内强奸”指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学者对婚内强奸的定义来看,婚内强奸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唯一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只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强奸罪是14周岁);而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受害妇女的丈夫[2]。(二)婚内强奸的特征婚内强奸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表现形式上是基本一样的,如行为人都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等。但是婚内强奸又和强奸罪有所不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婚内强奸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指依法成立的并且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第二,丈夫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必须利用了夫妻关系,凭借了配偶关系。也就要求丈夫在实施强奸行为是必须明确知道受害人是自己的妻子,并且他也是凭借与受害人的夫妻关系实施强奸行为的。所以丈夫误认为妻子是他人而实施的强奸行为或者丈夫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强奸行为都不是婚内强奸。这一特征要求,丈夫客观上实施了对妻子的强奸行为,主观上明确知道受害人是自己的妻子。这一特征体现了妻子的性自由的权利不受丈夫的非法侵害。第三,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1)性行为必须违背了妻子的意志,这一点与普通强奸罪相同,夫妻双方都有自己性的自由。虽然与配偶进行性行为是一方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仅是习惯上的义务,而并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妻子当然有权拒绝过性生活[3]。(2)丈夫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一是暴力手段。婚内强奸中丈夫的暴力行为必须是针对妻子,而且,该暴力手段应足以使妻子不能抗拒,即这种暴力行为的程度不能太轻微,如果暴力行为轻微,妻子能够抗拒而不抗拒的,不属于违背妻子意志的奸淫行为,不能成立婚内强奸。其二是胁迫手段。通常表现为夫妻感情破裂后,妻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丈夫以严重危及妻子或其亲属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或对无独立生活来源的妻子以停止提供生活费用等相威胁,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三是其他手段,即丈夫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如趁妻子熟睡、患重病或酒醉之机,使妻子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4]。当然,要全面把握婚内强奸行为必须综合这三个特征,把它们有机的结合起来看待,这样才能正确界定是否是婚内强奸。二、案例的引入案例一:白俊峰婚内强奸案白俊峰,男,和被害人姚某于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多次争吵。姚某于1995年2月27日向白俊峰提出离婚并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因退还彩礼问题发生争执,未能调解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自俊峰找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当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来到姚家,并要住在姚家与姚某发生关系。姚某不从,他不顾姚某反抗,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并对姚某蹂躏长达五个多小时,致姚某抽搐昏迷,经抢救后苏醒。此案经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俊峰与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手段,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白俊峰无罪。案例二:王卫明婚内强奸案王卫明与1993年1月与钱某登记结婚,并于次年育有一子。1996年6月二人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标题:论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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