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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公司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把大量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迅速开发应用,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我校科技发展的当务之急。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调动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服务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院(系、所、部)应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合理地组织各项科技成果的转让、科技产品的开发、并鼓励科技人员利用已具备的科学技术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使潜在的生产力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科技成果的转让、科技产品开发、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院(系、所、部)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第四条科技成果的权属1、职务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单位的科学决策、群众智慧和集体经验,包含了学校长期的物质技术投入,是学校的无形财富,应当如同有形的物质财富一样受到保护。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由学校根据该项收益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2、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为科学技术进步所作的贡献。根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此款也适用于退职、退休或调动的工作人员。第二章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第五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属学校管理的主要是利用我校职务技术成果而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第六条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需经科研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除追回成果持有权、使用权、非法获得的转让收益外,并规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晋升、评选先进、出国留学、参与各项奖金的分配等;情节严重的,解聘其现有的技术职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职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收益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据为已有。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规定:1、职务成果的转让及科技产品开发费的分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让费的50%上交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学校30%,院系20%);1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35%作为成果完成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奖励(完成人员30%,管理人员5%)。2、本校教师与企业共同承担的课题(校内),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问题。对在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其权益归合作双方共有。在对外转让该成果时,应经合作双方同意。对向外转让的科研成果,其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应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其中课题主要完成人员奖励70%,其他人员30%)。3、技术成果向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4、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仅由部分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单位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5、对外开展技术服务费用的分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其技术服务费80%归个人所有,20%纳入院(系、所、部)科研发展基金。科技人员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其技术咨询费的提取与技术服务费的提取相同。第八条学校鼓励科技产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地开发,以壮大和发展我校的科技产业。本校无条件开发的科技产品应坚决转让出去,不允许个人占为己有。第九条科技成果在与其它单位进行推广转化的过程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三年内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对于我校职务科技成果,未能适时推广转化的,非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向科研处提出推广转化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享有学校规定的权益和待遇。有关院、系、部、所、处、室应给予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第十一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第十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各完成单位、研究人员应在成果完成或鉴定后三个月内,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选用适宜的推广转化方式,并制定出推广转化计划报科研处,推广转化的经济收益按本规定第七条相应条款办理。对于没有进行推广转化的技术成果不予报奖,科研处将不再为其申请上级计划课题。第十三条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以后,凡未聘任继续参加课题研究的(离退休人员可在一年内),应向所在院(系、部、所)交回全部科研材料(包括科研资料,科研仪器设备,育种种质材料等等),并与原单位以书面协议合理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在未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不得将离休、退休、调动工作前原单位明确要求不对外提供的职务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向他人泄露、转让或者利用其为他人进行咨询服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授权科研处解释。关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促进行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指:有目的的将技术先进、成熟的,生产和服务上可行的,经济上合理的,具有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科技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示范、培训、指导、咨询、交流、展览、实施、以及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等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扩散转移,扩大其应用范围的活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所取得的成果束之高阁,都有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和转化的义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包括两个方面:(1)通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所取得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符合推广应用和转化条件的,除本单位应用或转化外,进一步向社会推广、扩散或转移,创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2)引进国内外已有的,实践证明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符合本单位实际、可行的,对于提高本单位技术水平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和假创新,转化为自己的技术。第四条我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工作分别由科研处和校产处负责,附属医院由科教负责。第五条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推广应用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方针、政策,根据本省、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国民经济或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投资多的科技成划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应积极争上级或当地科委、计委、经委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力争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二)积极组织实施卫生部科技成果推广“十年百项”计划和国家其他部委、省科委、卫生厅等下达的有关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计划。(三)指导下级或所属部门的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推荐技术引进项目,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存在的问题。第六条学院和附院每年应从事业费和科技开发服务收入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技成查的推广应用和转化,资助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第二章推广应用转化形式第七条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形式主要有:(1)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在学术会议上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2)非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优生优育等方法技术成果,主要通过举办推广学习班、专题培训班、接收专修、成果宣传展览、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以及发表论文、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3)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查,包括药物、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试剂、检测盒、医疗器械、保健用品、生物材料、医用敷料、生物新品种、微生物新菌种、医用计算机软件等及其生产工艺方法,主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活动和创办科技产业,包括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自产自销、联合开发生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和转化。(4)软科学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提交研究报告供决策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纳和使用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第三章评价第八条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评价主要依据其在推广应用和转化中产生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其推广应用和转化方法、组织措施、推广应用覆盖范围、成果推广应用率和转化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满足社会需要情情来综合判定,并按成果类型采取相应的评价。第九条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评价的指标:(1)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是否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影响,是否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价,是否其学术观点、数据等被引用,是否被其他刊物摘登或转载等。(2)非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主要依据其实际推广应用的单位数或临床服务人次、推广覆盖范围、应用单位技术水平的提高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等。(3)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主要依据其转化订、签订的合同数、合同金额、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4)软科学成果。属于理论性的,同科学理论成果;属于应用性,主要依据其采纳的单位数、推广范围和应用效益,对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所起的作用,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第四章管理第十条对于重点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研处每年从通过鉴定或获奖的成果中筛选出部分先进成熟、适用面广的优秀成果,在征求完成单位的意见后立项推广;同时,各系部、附院等需要对其他先进技术项目引进、推广应用和转化时,亦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济宁医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一份,经所在部门审查后,上报科研处,申请时间与一般科研项目相同。第十一条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我省和我院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提高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和优生优育技术水平等有显著的推动作用。(2)被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成果必须是近期取得的;技术先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其以上)、适用、成熟可靠的;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已获专利权或获得过政府科技奖励的;并有较大覆盖面的。(3)引进技术必须经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我院确实需要的,有利于提高我院技术水平的。第十二条经同意受理的申请项目,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推广应用和转化价值、意义、推广和转化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凡被通过批准立项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下达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计划。第十三条推广应用和转化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于非物化
本文标题:汇总-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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