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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实现,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创优实施方案》和西潼改扩建项目管理处《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条潼西改扩建项目实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三全”模式,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使参加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设计单位对全线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施工质量负责;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对签认的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处对全线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管理处处长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量科安全科长、项目组长为直接责任人。第六条设计院院长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和设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副总监理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长、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驻地办高级驻地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副高级驻地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中心实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标准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中心试验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工程师是直接责任人。第十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检部部长为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各工区和专业分包队负责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为现场直接责任人。第三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2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十三条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质量问题。(一)施工过程质量检测某项技术指标达不到规范要求,如混凝土试块强度低于设计标号、放样位置偏差超过允许误差等。(二)施工原始资料不齐全或资料可靠性差,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评定。(三)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才能达到质量标准,如混凝土工程出现空洞,路基填方出现翻浆等。(四)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按规范操作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混凝土振捣不密实等。上述条款经重新检查不合格者,按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一般质量事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二)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三)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第十五条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在10-2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之间;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在1-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500万元之间;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控制事故继续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搜集事故现场有关资料等。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驻地办、总监办、项目组、管理处和相关单位。第十八条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质量事故造成工程施工技术难度增加,需要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补充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派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处理方案。第十九条查明事故原因后,按照质量责任制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做到职责明确、有责必究。第五章质量事故报告程序第二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办、总监办、项目组、管理处上报。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1天内书面上报驻地办、总监办、项目组和管理处。(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上报总监办、项目组、管理处、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快速报总监办、项目组、管理处、集团公司,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第二十一条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建议处理方案;(六)事故报告单位。第六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4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二)组织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以及责任性质;(四)提出工程处理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和措施;(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七)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问题由总监办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项目组、管理处;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由管理处配合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七章质量事故处罚第二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后,除对实体工程进行返工处理外,还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罚(一)由管理处或上级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的质量问题,给予施工单位黄牌警告,视情况处罚5~10万元,专业工程师和具体操作人员清退出场;给予驻地办黄牌警告,处罚0.5~1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专业工程师全线通报批评;给予总监办0.5~1万元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专业工程师全线通报批评;质量问题涉及中心试验室责任的,对中心试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按驻地办处罚标准执行。(二)同一质量问题在第二次检查中再次出现,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双倍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罚(一)发生三级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5~10万元,全线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处1000~3000元罚款。(二)发生二级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10~15万元,全线通报批评,抄报省厅质检站;将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处2000~4000元罚款。(三)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15~20万元,抄报省厅质检站等相关部门,建议三年内不得进入陕西建设市场;对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处3000~5000元罚款。(四)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如其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勘察设计深度不能满足5规范要求,设计单位除重新进行设计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经济损失金额/勘察设计任务的建安工程费)×勘察设计合同金额。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上级部门批复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责任单位按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职责确定,对已施工的工程,如果监理工程师未签认,则事故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监理工程师签认,则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若事故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时,应按该事件的性质及管理处与各个单位所签合同涉及费用的比例划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保证质量检查人员的权力,对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处罚,并不免除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西潼改扩建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潼西改扩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质量责任人汇总表附表2、潼西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人汇总表6附表1潼西改扩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质量责任人汇总表工程规模批准概算批准文号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内容及范围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总监办承担的监理内容及范围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内容及范围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中心试验室承担的试验检测内容及范围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填报单位: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统一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7附表2潼西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人汇总表项目名称:编号:合同段单位名称资质施工内容合同价(万元)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现场直接负责人质检标示牌施工单位:名称现场负责现场监理质检员技术员质检状态(待检、已检合格)
本文标题:质量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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