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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集团所属(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各类商标的设计、注册和管理职责,规范使用行为,保护无形资产,维护企业信誉,确保产品及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所有单位和员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之商标包括以集团和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名义在境内外已经申请注册和尚未申请注册的各类商标。第四条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第五条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商标事项统一由集团总部实施管理,集团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商标工作,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第七条商标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1、根据集团需要,提出商标工作实施策略和建议;2、制定并不断完善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实施监察;3、负责商标事项的外联沟通和相关政策、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4、负责商标使用前的审核把关工作;5、主导或参与涉及商标事项的有关合同、协议起草工作以及商标对外谈判。6、负责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7、负责商标设计、评估组织工作,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登记等事项;8、负责商标法律事务;9、提供商标咨询,组织商标培训。第八条商标管理中,职能人员接到有关商标方面的投诉(含假冒产品)、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第三章商标的设计第九条商标设计既可由集团内部自行组织完成,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自然人承担,必要时还可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集。第十条商标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便于产品、服务对外宣传,有利于促进集团驰名商标战略实施。第十一条凡集团内部组织设计的商标,一律按职务成果对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参与人员适当予以奖励,但商标权属归集团所有。设计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草图)必须整理归档,确定密级。第十二条对外委托和公开征集的商标设计,由集团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计商标具体归属,并约定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设计和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从设计开始,到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所有设计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第四章商标注册申请第十四条为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应做好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第十五条对于有可能被他方在其它商品类别上将我方注册商标另行注册造成混淆的,应当采取“一揽子”群体商标、相似商标方式加以处理。第十六条除试产、试销、影响不大、前途不明、即将放弃生产的产品外,集团所有产品均须进行商标设计,而且注册先行。第十七条商标注册申请,除集团自行办理外,委托社会商标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八条出口产品必须遵循“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战略原则,商标注册完成前,不得在未注册地域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第十九条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按如下方针进行处理:1、商标的补正与修正: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审查意见书》及时补正或修正。2、异议:(1)我方认为他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我方在同种、同类、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公告期未满3个月的,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2)他方对我方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答辩通知后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起草答辩意见并递交商标局。3、复审(1)如果收到国家商标局发给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或《异议裁定书》时,我方如有不服,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起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2)其它有关商标复审事项,如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等,其办理程序参照上款执行。3、争议:(1)我方注册商标与他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且他方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2)对他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与我方有关的商标争议事项,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4、再复审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驳回复审、驳回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终局决定或裁定,可根据法律规定,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在一年内根据需要按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第五章商标使用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商标应分类管理,对注册商标实施严格的日常跟踪管理,对未注册商标采取动态跟踪管理。第二十一条商标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必须完全一致,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要素和图案内容。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确因实际需要必须扩大使用范围的,应通过申报的方式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设置“注册”标记。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依法撤销,因此,对于有必要继续保留的注册商标,应注意保持其使用频次,同时在注册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第二十五条集团商标标识由集团总裁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商标印制时应严格审核,按程序审批,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标识如委托印制,按照法律规定,应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并对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印制成品必须如数收回,对于印制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废品、模板、底片等,应由我方及时收回或销毁。第二十七条经集团批准,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许可他方使用我方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对方产品和服务质量与我方要求不符的,不得使用我方商标。第二十八条我方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必须在有关文件中注明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区域等,并对商标收益分配、商标许可使用的税费承担、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涉外合作过程中,不论是我方还是对方以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投资中含注册商标条件的,均须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并核定价格,注册商标转让、质押时亦同。第三十条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进行核定。第三十一条商标标识使用必须依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第三十二条商标标识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并履行审批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第三十三条涉及商标的设计、定稿、注册、变更、撤销、使用、评估、转让、质押、投资、宣传、印制和纠纷处理等相关环节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均须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发生遗漏与丢失。第三十四条在开展产品或服务宣传时,应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尽力突出产品或服务商标标识,推进名牌战略,打造驰名商标。第六章商标权保护第三十五条商标的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和商标策略等均属企业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第三十六条凡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注册商标行为时,应快捷反应,立即行动,依法采取相应对策。第三十七条对于在保护集团商标权益中做出贡献人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失职渎职或侵犯集团商标权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制度从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中如有未尽或不妥事项,可以适时进行修改与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版本为最新版本,原版本同时作废。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实施后,原有制度中与此不一致或有所抵触的相关条款一律作废,均以此为准遵照执行。本制度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制度管理委员会。附:1、《新注册商标申请流程》2、《已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流程》附1:新注册商标申请流程不复审复审使用单位提出新商标设计申请(理由及要求)本单位和主管领导层级审批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牵头组织设计工作使用单位同意设计方案使用单位不同意设计方案使用单位申报申请类别,本单位和主管领导层级审批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联系、查询申报代理机构及相关事项,同时确认申报内容集团领导审核、批准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商标局受理申请等待注册证书下发商标局驳回申请请示集团领导是否申请复审复审或不复审回复重新设计结束按规定程序办理复审办理入档手续正常使用附件2:已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流程使用单位提出商标使用申请及方案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核对拟使用载体商标类别及图样,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把关集团主管领导核准申请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履行许可、转让等相关手续非权利主体使用的
本文标题:集团文件(商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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