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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塔县促进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境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能源项目另行制定办法)第二章市场准入政策第三条积极鼓励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各类产业项目。重点扶持发展以下项目:(一)优势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及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项目;(二)新型建材开发及石材开发加工项目;(三)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畜产品、林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四)重大商贸旅游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五)高新科技产品开发项目;(六)其它新兴产业项目。第四条凡有投资意向的各类项目,经县政府项目论证工作2领导小组对投资者或项目的产业导向、资信、设备选型等投资要素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即可准入。投资者必须在县内登记注册独立企业法人,在就地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对市场前景好、投资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项目,可适当放宽产业准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验资、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完整资料的申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出资额不足法定注册资本的,可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注入资本的,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两年全部到位。第三章税费优惠政策第六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七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政府各部门收取的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免收手续费。(一)利用高新技术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项目;(二)利用本地废旧回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三)投资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财政贡献突出的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第四章土地优惠政策3第九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农业综合用地50年,商贸流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第十条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项目(不包括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一条凡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进行税源型加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园区根据项目性质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和地点,土地出让金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金标准。第十二条使用未利用土地投资建设各类工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建成投产,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后,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下列标准返还投资者:入驻金鑫工业集中区的项目,投资密度每亩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1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2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含5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3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8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4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50%返还投资者。剩余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驻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区、西川矿产加工区的项目,投资4密度每亩达到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5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6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含5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70%返还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按80%返还投资者。剩余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开工建设后返还50%,建成投产后返还剩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财政、国土、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认定的数据为依据。第十四条鼓励投资者参与旧城区拆迁改造开发,商贸流通类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80%返还投资者,用于拆迁补偿,不足部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在林业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沙荒地、风沙口、荒滩,投资建设林、草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的林、草地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第十六条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满两年不开发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第五章投资保障政策第十七条对县外投资者投资项目的水、电、气、通讯、交通和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县内企业同等对5待。第十八条凡入驻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园区为投资者提供水、电、路等符合项目入驻条件的基本配套服务,并为投资者在项目审批办证方面给予最大的支持。第十九条新建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享受国家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资金补助政策。第二十条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挂和部门帮扶制度,帮扶单位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各类手续,协调解决各种困难,扶持企业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赞助,随意借用企业车辆、财物,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检查、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确需检查的,实行报告制和联合检查制,由牵头部门报园区管委会同意,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检查,检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与引资单位和园区管委会沟通,提出整改措施,共同帮助限期整改,不得当场处罚,逾期不整改者,依法再行处罚。第六章人才引进政策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由政府引进到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三年表现突出的,在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愿意来我县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注册人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6第二十三条凡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择业通知书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县户籍)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补三年。第二十四条对重点技术创新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二十五条我县企业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愿调入的,经县政府同意,人社部门应从速办理调动手续,对档案手续不全者,可以重新建立档案,确定工资档次和评聘技术职称。第二十六条凡在我县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的投资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均可登记为本县常住户口。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企业使用的技术人员、员工的子女可在本县就近上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在高中教育阶段与本县户籍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第二十八条县上可根据企业需要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选派党建指导员到企业帮助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县内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改扩项目或新上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标准的,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同等的税费土地等各项优惠政策。园外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县上成立项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项目的市场准入、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各奖项的审核确认。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以往有7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未涉及到的政策,国家、省、市有相关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没有明确政策的,投资者可提出协商意见,并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确定。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本文标题:金塔县促进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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