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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签订地点:乙方(承租方):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租用仪器名称:安立MP1595A40GSDH/SONET分析仪租赁单价:7800元/天第二条租赁期限:仪器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1、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用。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第七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章俊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南昌市解放西路381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南昌市工行都司前支行桃苑分理处帐号:帐号:1502203809300033185
本文标题:仪器仪表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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