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民用航空法基础-赵旭望、秦永红-第2章新
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航空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性质2、了解航空法的特点和渊源3、掌握航空法的六个基本概念能力目标能够结合实际运用航空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讲述和分析一些问题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目录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2航空法的特点2.3六个基本概念2.4航空法的渊源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1.1航空法的名称2.1.2航空法的定义2.1.3航空法的调整对象2.1.4航空法的性质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1.1航空法的名称尽管诸多航空法学者对航空法的名称各持已见,但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英文是“AirLaw”,中文是“航空法”,指的是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航空法”是广义上的统一名称,而狭义上的名称,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称为“航空法”,少数国家称为“民用航空法”,个别国家称为“航空商业法”、“航空法典”等等。我国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1.2航空法的定义“航空”:是指任何器械凭藉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也称之为“空中航行”。通常须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第一,空中航行要有赖以活动的场所。这种场所就是空气空间,即日常所说的空域。第二,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工具,这就是航空器。第三,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合格人员称之为航空人员。第四,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是指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包括电信、气象等项服务,以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1.2航空法的定义要保证人类社会正常开展航空活动,还必须调整好航空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安全防卫、旅客与承运人、机场与周边居民等等),建立起保证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把这种关系调整和正常秩序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上升为法律,便形成了航空法。各国的航空法和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都有着以下三点基本共性:第一、领空主权原则——航空法的基础;第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调整对象;第三、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中活动时——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法的定义如下: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2.1.3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须遵守的规则。第二、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第三、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1.4航空法的性质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而不是调整一切航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比如我国的航空法涉及与航空制造业的个别关系,但不包括航空制造业所涉及的全部关系。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2.1航空法的名称及其定义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2航空法的特点2.2.1航空法的独立性2.2.2航空法的综合性2.2.3航空法的国际性2.2.4航空法是平时法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2.1航空法的独立性所谓航空法的独立性,是指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里的独立是相对的,是指航空法在一般法中的特殊个性,而不是完全独立,自成体系。民用航空活动在空中作业,风险性高,机动性强,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信息密集、组织严密、质量严格等诸多特点,而民用航空又是空军后备力量,一旦发生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况,民用航空将被征用,为反抗侵略,处理紧急事项,保卫国家服务。因此,民用航空在整体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要正确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即航空法来调整。2.2航空法的特点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2.2航空法的综合性所谓航空法的综合性,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为航空法。民用航空部门是由多工种的人员组成的,开展民用航空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呈现出多种性和复杂性。对这样的情况实施法律调整,必将形成多样性质的法律关系,自然需要调整手段的多样性与之相适应。如果说,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是一般法,那么航空法中的有关部分则应分别是上述这些法的特别法。然而,航空法在整体上却不是行政法,或经济法,或民法,或刑法。所以,能说航空法自然成一类,是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法律,属于特殊法。在处理与民用航空法有关的事宜时,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适用航空法,若航空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有关的其它法律。2.2航空法的特点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2.3航空法的国际性航空法的国际性,是民用航空具有国际性所决定的。航空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航空法的国际性决定了国内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主要表现在:(1)国内航空法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否则不利于国际航空交往,也将阻碍本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2)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3)国内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这种域外效力反映在:一是国内法可以延伸适用于域外飞行中的本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二是本国法对本国航空器的管理规定,亦可约束到域外的外国人涉及本国航空器的行为。航空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国内航空法直接采用国际航空法规范,其一是历史原因,在航空法中,国际公约先于国内法,因为航空运输一问世就成了国际运输。其二,民用航空的国际性,决定了国内法应尽可能地与国际法律规范一致。其三,防止航空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和任务。2.2航空法的特点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2.4航空法是平时法航空法是平时法,是指航空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的非常法的约束。在平时,任何航空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在战时或在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时候,它并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交战国和中立国的行动自由,它们可以不受约束地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2.2航空法的特点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1领土主权2.3.2管辖权2.3.3国籍2.3.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2.3.5空中交通规则2.3.6国家民用航空权利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1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不容许任何国家个人侵犯其领土,同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陆地及水域的底土、陆地及水域的上空。国际航空法对组成领土一部分的领空主权做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早在1918年,《巴黎公约》就将此表述为一个基本原则,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接受并认可了这个基本原则,使各国能够对外国航空器的飞行施加种种限制,从而为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这一原则在关系到人类生命安全时(如民用航空器因偏航、迷航误入他国领空时),要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2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航空法在管辖权问题上,将本国领土上空、领海上空与公海上空空间加以区别。国家管辖权不仅约束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而且还延伸至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不存在无害空中通行权,这点与领海上的船舶无害通行权是不同的。对公海上空的管辖权,适用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2条的规定。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适用于公海上空飞行的该国航空器,但此类法律规定应当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章相一致。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3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航空器得到所属国的保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航空器自身的管理,比如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件具有管辖权等。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借鉴于海商法对船舶的国籍规则,是一开始就获得普遍国际承认的原则。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领空或称空域就其利用价值而言,是一种重要的、如同海洋和土地的资源。领空主权保证国家理所当然地拥有空域资源。航空法的目的之一是确认国家作为空域所有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并维护国家的民用航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载运权、空域管理权、空中航行权、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等。国家行使对空域资源的管理。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5空中交通规则空中交通规则是组织实施航空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通常又称之为“飞行规则”。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空中交通规则的规定,已基本上取得了一致。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空间运行,遵守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在平时,任何航空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这对保障飞行安全是必要的;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作战或者国防上的紧急需要,军用航空器除有优先通行权外,还应有不受平时空中交通规则约束的权利,这对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保卫国防安全是必要的。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6国家民用航空权利(1)国内载运权。国内载运权也称境内业务权:国际航线上如果包括了本国国内航段,这些航段的客货邮由本国航空公司运输。(2)空域管理权。国家行使对空域资源的统一管理。这种管理通常体现为空域的划分,也体现为不同空域的管理制度、管理形式。在划分空域时,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空域的利用率,有利于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航空大国对空域都是统一管理体制。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2.3六个基本概念2.3.6国家民用航空权利(3)空中航行管理权。为了保障飞行安全和空中畅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在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许可。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这是各国空中交通管制体制发展的大趋势。(4)关于征收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权利鉴于修建机场、建立、安装和维护助航设施等,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鉴于民用航空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法基础-赵旭望、秦永红-第2章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147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