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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161光学经纬仪GB/T10156水准仪GB/T16818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H100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1002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3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2004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B/T2006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JJG8水准标尺检定规程JJG414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425水准仪检定规程JJG703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JJF1118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结点node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3.2水准路线levellingline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3.3区段section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3.4测段levellingsection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3.5连测connectlevelling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中的观测。3.6支测branchlevelling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至其他任何固定的观测。3.7接测adjioninglevelling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水准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3.8检测checklevelling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符合规定而进行的观测。3.9重测repeatedlevelling2因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3.10复测repetitionlevelling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水准测量。4水准网4.1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国家原点高程为72.260m。岛屿也应采用这一系统与基准;确有困难时,可建立局部水准原点,根据岛上验潮资料求得的平均海水面确定其高程基准。凡采用局部水准原点求定的水准点高程,应在水准点成果表中注明,并说明局部高程基准的有关情况。4.2测量精度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和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wM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表1单位为毫米测量等级一等二等M0.451.0wM1.02.0M和wM的计算方法见9.2.3和9.2.4的规定。4.3布设原则4.3.1一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东部地区应不大于1600km,西部地区应不大于200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4.3.2一等水准网每隔15年复测一次,每次复测的起讫时间不超过5年。4.3.3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75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4.3.4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应按一等水准测量精神连测。国家卫星定位系统基本网点和连续运行站、国家重力基本网点、地壳监测网络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路线附近的其他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4.4水准点布设密度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布设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2规定执行。表2水准点类型间距布设要求基岩水准点400km左右宜设于一等水准路线结点处,在大城市、国家重大工程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应予增设;基岩较深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少于4座。基本水准点40km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km~30km;荒漠地区60km左右设在一、二等水准路线上及其结点处;大、中城市两侧;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宜设置在坚固岩层中普通水准点4km~8km。经济发达地区2km~4km;荒漠地区10km左右设在地面稳定,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山区水准路线的高程变换点附近;长度超过300m的隧道两端;跨河水准测量的两岸标尺点附近4.5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4.5.1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Ⅰ、Ⅱ列于线名之前表示。4.5.2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号数。4.5.3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在地名后加“基岩点”三字。4.5.4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基”字,上、下标志分别再加“上”或“下”字。若为道路水准点,则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道”,如Ⅰ京津48道。34.5.5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4.5.6利用旧水准点,应使用旧水准点名号。若确需重新编号,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4.6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连测4.6.1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测时,应预计将来的连测路线。4.6.2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4km以内,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1km以内,测量新线时,应将已测水准点列入计划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应按7.10规定对已测水准点进行检测。4.6.3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4.6.4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水准点。当对旧水准点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水准点标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埋石,新埋石准标石的编号为原点号后加注埋设时的四位数年代号,并且应对旧水准点进行连测。4.7水准路线上的重力测量4.7.1一等水准路线上的每个水准点均应测定重力。高程大于4000m或水准点间距的平均高差为150m~250m的二等水准路线上,每个水准点也应测定重力。高差大于250m的一、二等水准测段中,地面倾斜变化处应加测重力。4.7.2高程在1500m~4000m之间或水准点间的平均高差为50m~150m的地区,二等水准路线上重力点间平均距离应小于23km。4.7.3水准点上的重力测量,按加密重力测量的要求施测。4.8水准网的技术设计4.8.1一、二等水准网布设前,应进行踏勘,收集水准测量、地质、水文、气象及道路资料。在已有的一、二、三、四等水准路线基础上进行技术设计,根据大地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兼顾各行业需求,优选最佳路线构成均匀网形。4.8.2一等水准网的观测,宜分区依次进行,每个区域应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每个水准环线观测的起讫时间不应超过2年。同一环线中水准观测间断时间若超过6个月,应在基岩点或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上间断和连接。若同一水准环中观测间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连接点均匀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时,可放宽该环的闭合时限。4.8.3技术设计的要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CH/T1004执行。5选点与埋石5.1选点5.1.1选定水准路线a)应尽量沿坡度较小的公路、大路进行;b)应避开土质松软的地段和磁场甚强的地段;c)应避开高速公路;d)应尽量避免通过行人车辆频繁的街道、大的河流、湖泊、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e)当一等水准路线通过大的岩层断裂带或地质构造不稳定的地区时,应会同地质、地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定。5.1.2选定水准点位水准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具有地面高程代表性的地点,并且利于标石长期保存和高程连测,便于卫星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的地点。水准点宜选在路线附近的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内。设在路肩的道路水准点宜选在里程碑或道路上的固定方位物附近(2m以内)。下列地点,不应选定水准点:a)易受水淹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地点;b)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隆起等地面局部变形的地点;c)路堤、河堤、冲积层河岸及地下水位变化较化(如油井、机井附近)的地点;d)距铁路50m、距公路30m(普通水准点除外)以内或其他受剧烈火震动的地点;e)不坚固或准备拆修的建筑物上;f)短期内将因修建而可能毁掉标石或不便观测的地点;g)道路上填方的地段。45.1.3选定基岩水准点基岩水准点,宜选在基岩露头或距地面不深于5m的基岩上。选定基岩水准点,应有地质人员参加,惧分析已有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地质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若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基岩水准点选定后,应逐点编写并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为:a)水准点位的大地坐标、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层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b)地基的稳定性,岩石和土的均匀性以及容许承载力,地下水深及变化幅度,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和融解深度,水准点设置后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危害及施工建议;c)点位周围50m内的工程地质剖面图和水准点坑位地质柱状图。地质勘察报告的编写参照GB50007-2002第3.0.3条的规定执行。5.1.4点位选定后应做的工作每一个水准点点位选定后,应设立一个注有点号、标石类似的点位标记,按A.3的要求,依照图A0.2格式,填绘水准点之记。在选定水准路线的过程中,应逐段按A.2的要求绘制水准路线图,样式见图A.1。水准网的结点,应按A.4的要求,依照图A.3的格式填绘结点接测图。5.1.5选点中应补充收集的资料如果在技术设计时,所需的资料未能收集齐全,则在选点时,还需补充收集测区的自然地理、交通运输、物资供应、沙石水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埋石和观测的资料。5.1.6选点结束后应上交的资料a)水准点之记、水准路线图、路线结点接测图;b)基岩水准点的地质勘察报告;c)选点中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d)选点工作技术总结(扼要说明测区的自然地理情况;选点工作实施情况及对埋石与观测工作的建议;旧水准标石利用情况;拟设水准标石类型、数量统计表等)。5.2埋石5.2.1标石类型水准点标石根据其埋设地点、制作材料和埋石规格的不同,按表3所列分为14种标石类型。其中道路水准标石是埋设在道路肩部的普通水准标石。表3水准点类型标石类型基岩水准点深层基岩水准标石浅层基岩水准标石基本水准点岩层基本水准标石混凝土柱基本水准标石钢管基本水准标石永冻地区钢管基本水准标石沙漠地区混凝土柱基本水准标石普通水准点岩层普通水准标石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钢管普通水准标石永冻地区钢管普通水准标石沙漠地区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道路水准标石墙脚水准标志标石的埋设规格及材料用量见A.6和A.7。5.2.2选定埋石类型水准点标石的类型除基岩水准点的标石应按地质条件作专门设计外,其他水准点的标石类型应根据冻土深度及土质状况按下列原则选定;a)有岩层露头或在地面下不深于1.5m的地点,优先选择埋设岩层水准标石;b)沙漠地区或冻土深度小于0.8m的地区,埋设混凝土柱水准标石;5c)冻土深度大于0.8m或永久冻土地区,埋设钢管水准标石;d)有坚固建筑物(房屋、纪念碑、塔、桥基等)和坚固石崖处,可埋设墙脚水准标志;e)水网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普通水准点,埋设道路水准标石。5.2.3水准标志水准标石顶面的中央应嵌入一个半圆球为铜或不锈钢的金属水准标志。道路水准标志使用黄褐色的PVC材料制作。列入国家空间数据基础框架工程的水准点,应使用坐标、高程和重力测量的共用标志。标志规格见A.5。5.2.4标石埋设5.2.4.1基岩水准标石的埋设5.2.4.1.1深层基岩(岩层距地面深度超过3m)水准标石的埋设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成单层或多层保护管式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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