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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1目 录 释义....................................................................................................4正文:....................................................................................................4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4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5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7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9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10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1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1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15九、结论意见.....................................................................................162中国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90号45000290WenhuaRoad,Zhengzhou,HenanProvince,China450002电话(Phone):008637163943287传真(Fax):008637163851456网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金学苑见字(2010)019号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或“公司”)委托,担任豫能控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的规定,本所就豫能控股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有关事项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员工3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做了必要的询问。本所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3、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所作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独立报告,并在假设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独立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4释义本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同《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豫能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包括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豫能控股以其拥有的焦作电厂#5、#6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以下统称“置出资产”),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所持有的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100%的股权和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电公司”)55%的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进行资产置换,豫能控股以向投资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置换差额,其剩余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2.置换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对置出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09]第1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44,094.39万元,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双方据此确定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4,094.39万元。根据中联资产对置入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09]第1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鸭电公司)、中联评报字[2009]第1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益公司)(以下统称“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即鸭电公司55%股权、天益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分别为51,337.61万元、77,829.43万元;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双方据此确定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29,167.04万元。3.置换差额为85,072.65万元,豫能控股向投资集团发行股份支付该等置换差额,发行价为4.40元/股,共发行股份193,346,930股。其剩余对价0.96元豫能控股以现金方式支付。5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一)、豫能控股的内部批准和授权1、2009年4月3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预案。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2、2009年8月11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3、2009年9月17日,豫能控股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相关的协议;同时批准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豫能控股股份。关联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二)、投资集团的内部批准和授权1、2008年6月13日,投资集团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呈送了《关于同意投资集团以豫能控股公司为融资平台重组电力资产的请示》(豫投一[2008]148号文)文件。2、2008年7月3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投资集团以豫能控股公司为融资平台重组电力资产的批复》(豫发改投资[2008]840号文),同意投资集团以豫能控股公司为融资平台开展电力资产重组整合工作,通过资产重组和定向增发等方式将投资集团持有的优质电力资产置入豫能控股公司,将豫能控股现有的不良资产及相关负债置出。3、2008年10月20日,投资集团召开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同意豫能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同时,授权胡智勇董事长与相关方签署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协议。4、2009年8月7日,投资集团召开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价格。(三)、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已获得外部批准和授权1、2009年8月28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豫发改投资[2009]14676号《关于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2、2008年10月6日,鸭电公司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放弃南阳鸭河口股权转让优先收购权的函》(中电投资本函[2008]30号);南阳市永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均同意放弃投资集团所持鸭电公司55%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3、2008年12月17日,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投资集团持有鸭电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豫能控股。4、2009年4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投资集团对豫能控股进行资产重组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17号),原则同意投资集团对豫能控股进行资产重组。5、2009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编号为2009-23、2009-24、2009-25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拟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6、2009年9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53号),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7、200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函[2009]238号《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对豫能控股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置出资产的企业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同意豫能控股通过上市环保核查。8、2010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延长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结果有效期的批复》,原则同意将已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以200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09]第173号、第174号、第175号)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并同意河南投资集团继续积极推进原资产重组方案。79、2010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1号),核准本次重大重组方案。10、2010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豁免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2号),豁免投资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11、《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资产交接协议》和《债务承担协议》已于2010年4月20日生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方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获得交易各方权利机构的批准和
本文标题: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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