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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一节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依据《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其奖项级别认定办法(试行)》(徐师大人〔2010〕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是指获得厅市级科研基金重大项目,且单项经费文科达到15万、理工科达到30万。国家级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等)、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和批准经费,分别核算基本奖和经费奖(配套经费);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级别给予基本奖(见表1)。基本奖在项目立项后一次发放,配套经费在立项和结项时各按50%比例分两次划拨。表1: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项目类别基本奖(万元/项)经费奖(项目批准经费:学校配套经费)1.国家级重大项目(含973、863项目等)101:0.92.国家级重点项目5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54.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35.国家级项目其他专项(不含会议专项)36.部省级重点项目37.部省级其他项目28.厅市级重大项目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执行期为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专项按学有关规定申请校学术交流基金的会议资助。凡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资助且学校给予资助经费的项目,不再奖励。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指单项到帐经费文科达30万元、理工科达100万元的横向项目)的立项奖励标准,按照项目完成时累计到帐经费10%计算。奖金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批准经费的资助额度。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等,奖励额度不超过80万元;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等),奖励额度不超过40万元。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资格认定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项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且经费已划拨我校财务账户。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子课题(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认定: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子课题,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予以奖励。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经费划拨到我校,但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子项目,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处理。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奖金的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的基本奖部分、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可用于课题组发放奖金;奖金由项目主持人申领,自行分配。经费奖部分(配套经费),用作项目研究经费。无故终止的项目,以及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第二节科研成果奖励第九条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大型工具书、大型古籍整理成果、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成果等实施的奖励。相关成果署名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徐州师范大学。第十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一)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2)表2: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备注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SCI分区表中列为1区杂志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SCI分区表以中科院3.SCI分区表中列为2区杂志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4.SCI分区表中列为3区杂志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5.SCI分区表中列为4区杂志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6.EI(不含EiPageOne)收录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7.SCIE、CPCI(ISTP)收录论文及在我校认定的理工科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3)表3: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备注1.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3.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4.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8万元5.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6.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2500字以上)7.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上的学术论文(已列入A、B类奖励期刊除外)每篇奖励0.1万元不含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8.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发表学术论文9.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及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5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三)对我校教职工在《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徐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发表学术论文,根据论文被引用的情况,按有关办法予以奖励。第十一条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1篇论文对待;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原则上只奖励1篇;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最高标准奖励1次。第十二条申请奖励论文的字数要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理工科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第十三条被SCI、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SCI分区以兑现奖励时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四条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的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成果,依照学术水平分A、B两个等级奖励,A等每部奖励1.5万,B等每部奖励0.8万。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徐州师范大学”。专著只奖励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的著作,其所承担部分的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上述成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包括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校出版基金等),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第十五条专利等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我校教师以徐州师范大学为专利申请人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第十六条科研成果有重复奖项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第十七条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某些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八条对于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第一作者为本校人员,可由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奖金发给申报作者;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其中一方为校外人员,则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给我校的数据库为依据,被收录到的论文奖励,收录不到的不奖励。第三节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第十九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主要奖励以徐州师范大学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和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和厅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以徐州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标准如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500万元;国家三大奖的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国家三大奖的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我校教职工获奖科研成果实际奖励金额根据科研奖励申报人署名排序确定: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奖励比例)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比例为100%。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奖励至第七完成人。其中,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25%;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5%;第四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人奖励比例分别为5%、3%、1%。第二十一条省部级、厅级科研获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我校教师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原则上给予等额奖励。对于一等奖奖金不足5万元的,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不足2万元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金不足1万元的,奖励1万元。其中,教育部奖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获得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学校奖励与授奖单位等额的奖金。如授奖单位无奖金,学校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其他奖项。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或者其他科研奖的获奖人,如申请学校科研奖励,须提交报奖材料及获奖证书,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认定,确属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奖项,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奖励标准一般不高于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其他科研成果奖励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经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二十四条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每个项目(成果)只限一位承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受奖金,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第二十五条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申请者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第四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六条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项目、成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向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建议,并根据异议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追回奖励,并按《徐州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徐师大发〔2009〕36号)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后批准执行。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二十三条原则规定和第五、九、十九条具体规定之外的其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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