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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农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第八条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第九条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客户作为并购方开展的并购交易;(二)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三)并购双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投向的要求;(四)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产能、土地使用权、稀缺资源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第十条并购贷款原则上用于并购境内注册的目标企业。涉及跨境并购的,由总行组织调查、审批。第十一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第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第十三条并购贷款的定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成本、风险和综合收益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情况,合理确定并购贷款的利率。第十四条并购贷款授信及额度管理。并购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可与并购贷款业务审批合并进行。借款人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仅为并购贷款的,根据并购贷款方案审批要求和借款人还款进度,借款人原审批授信额度随还款金额逐年自动减少,若借款人无新的业务需求,可不再逐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的,按规定每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第十五条并购贷款的担保规定。(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二)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应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原则上应同时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我行,以防止股权价值落空。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1、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其股权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其股权质押价值以评估前一年最低市场交易价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2、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其股权价值按其对应的有效净资产价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本款所称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三)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采用保证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外,保证人信用等级应为AA级(含)以上。第三章贷款流程第十六条并购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比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执行。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第一节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客户营销。各级行客户部门(包括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等,下同)在营销并购贷款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请求总行和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门提供支持,实行系统联动、联合营销。第十八条客户申请。借款人可以向农业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并购贷款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并购交易的基本情况、申请并购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六)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七)关于贷款还款资金来源的安排、还款计划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八)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有关权证和书面文件;(九)并购交易方案或商业计划书;(十)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有关并购交易及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一)并购交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进度说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十二)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借款人还应协助我行取得目标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等。第二十条根据我行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由并购方管理行的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一)总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其直接开发、直接管理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二)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除总行直接开发、直接管理客户之外的其他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借款人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年度信贷规模、并购贷款风险限额控制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同意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二节尽职调查第二十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后,客户部门应牵头组建尽职调查小组。小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在业务开办初期,也可以由有5年以上信贷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各级行客户经理,以及调查行投资银行部门人员。没有成立投资银行部门的一级分行,可以请示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小组应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客户经理和投行人员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一)客户经理全面负责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价;(二)投行人员重点对并购交易方案及实施、目标企业股权估值等与并购交易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出具专业意见。第二十三条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并购贷款业务,分行自身调查评估能力有限的,可以申请总行客户部门、投资银行部协助调查。调查主责任仍由分行客户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行业、技术等方面内容,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出具专业意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尽职调查小组可以在尽职调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结论,但尽职调查的相应责任仍由尽职调查小组承担。第二十五条尽职调查小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并购交易各方以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贷款审查、审议、审批提供依据。如果调查小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受时间、客户等客观因素限制仍无法完全获得所需的资料,可以基于已有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二十六条尽职调查小组除调查分析一般信贷业务要求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围绕并购交易各方及并购交易方案,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几方面风险:(一)战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双方的产业是否相关,在战略、管理、技术、市场、资源等方面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并购后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提升企业价值;并购方是否制定预案以应对并购后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二)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三)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反映目标企业价值,是否存在定价过高的问题;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及未来现金流能否保持稳定增长;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购贷款的还贷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会受到汇率和利率变动的影响;如果以借款人从目标企业获得的股利分红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目标企业的分红策略能否保证股利分红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如果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是否存在内部关联交易对并购贷款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四)整合风险,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是否有能力通过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五)涉及跨境并购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等。情况复杂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第二十七条尽职调查小组对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
本文标题:农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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