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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医院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时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县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1、评审对象: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病例。2、评审程序(1)一级评审:(死亡发生医院组织的评审)1)凡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2)评审由医务科组织,妇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如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等)人员参加。3)评审应根据围产儿病因及处理经过,明确死亡原因,找出死亡影响因素,从管理、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提出教训和改进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及其理由。4)各医院要设立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本,如实记录评审过程和讨论意见。评审后1周内填写《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病理摘要电子板、纸质送县妇幼保健院。(2)二级评审:(县级评审)1)评审时间:每半年一次。2)评审对象:县各医疗机构已完成一级评审、且确定没有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已处理完毕的围产儿死亡病例。3)参加人员: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各医疗机构妇产科、妇保科、儿科或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4)评审资料准备:各医院于二级评审前15天内将原始病历送县妇幼保健院。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由分娩所在单位提供分娩时资料。县妇幼保健院对围产儿死亡一级评审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复印,于评审前5天送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审阅。5)评审资料整理:二级评审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填入《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总结分析围产儿主要病因及处理经过(病例摘要),加盖妇幼保健院公章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4、组织管理(1)市卫生局负责死亡评审工作的监测检查。(2)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死亡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质控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市卫生局和监测办汇报和向死亡发生单位反馈评审及质控情况。
本文标题: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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