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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一、施工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竣工图;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4)检验记录;5)竣工报告。二、施工布线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3、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2)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6、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7、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8、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2/51)线槽接头处;2)距接线盒0.2m处;3)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三、安装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3、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6、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8、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四、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3)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5)导线应绑扎成束;3/56)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6、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五、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正确接线。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N应进入(穿入)探测器,PE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N(中性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零线N使用。六、安装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安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监控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10cm。七、调试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4/5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1)监控报警功能;2)控制输出功能;3)故障报警功能;4)自检功能;5)电源功能。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九、验收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3、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竣工表;2)系统竣工图;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系统调试报告;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6)检测报告。5/5十、验收检验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文标题: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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