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2010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IF/CFR与2000的区别
2010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IF/CFR与2000的区别随着当即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为了使贸易术语能更加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国际货物交易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到店咨询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较Incoterms2000,Incoterms2010首次正式明确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同时内容上也有所变化,下面主要谈谈贸易术语中常用的三大术语FOB、CIF和CFR的变化。一、“风险界点”的变化Incoterms2010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而是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不设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当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样,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为界,更加符合装船作业的实际情况。二、严格规定贸易术语运输方式的使用范围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运用,Incoterms2010希望能用更为确切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来取传统的FOB、CFR、CIF。例如,对FOB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改为“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用FOB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FCA术语”。另外,贸易术语在新的分类中将FOB、CIF、CFR归类于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更明确了这三种术语的适用范围,防止滥用。三、码头装卸费的明确。Incoterms2010中的CIF、CFR规定卖方承担到目的港的港运费,但不承担目的港的卸船费用、目的港水域驳运费用以及转运环节费用,不过同时仍然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码头装卸费的承担。这样就避免了在Incoterms2000规定下,买方可能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的情况,即已由卖方支付的包含在货物价格中的运输相关费用,承运人或码头运营商再次向买方收取的。四、连环销售的增加。在连环销售中,由于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经销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环销售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Incoterms2010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而这种变化同时体现在FOB、CIF、CFR这三种贸易术语中。
本文标题:2010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IF/CFR与2000的区别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674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