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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4-2014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衔接的原则。对涉及企业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所属下级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国网安质部是公司总部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相关预案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是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相关预案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要求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第六条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公司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的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岗位,针对典型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处置措施和主要流程。第七条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设现场处置方案。地市和县级供电企业设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其他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设置相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的单位,应联合编制应对区域性或重要输变电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依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并遵循公司的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和格式要求,要素齐全。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突出“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既要避免出现与现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程重复或矛盾,又要避免以应急预案替代规定、规程的现象。第十条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广泛收集编制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材料,充分分析本单位的各种风险因素,调查本单位的应急资源状况,评估本单位的应急工作现状。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征求应急管理归口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桌面推演进行论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责任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和桌面推演发现的问题,组织修改并起草编制说明。修改后的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形成应急预案评审稿。第三章评审和发布第十三条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由本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组织;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由预案编制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第十四条总体、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处置程序复杂、技术要求高的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完成后,必须组织评审。应急预案修订后,若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五条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邀请上级主管单位参加。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专家。第十六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评审会议由本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审组织部门及应急预案编写组成员。评审意见应形成书面意见,并由评审组织部门存档。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形式评审:是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编制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要素评审:是对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经评审、修改,符合要求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发布。应急预案发布时,应统一进行编号。编号采用英文字母和数字相结合,应包含编制单位、预案类别和顺序编号等信息。第四章备案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急预案按照以下规定做好公司系统内部备案工作。(一)备案对象:由应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向直接主管上级单位报备;(二)备案内容:总体、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现场处置方案的目录;(三)备案形式:正式文件;(四)备案时间: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二十条受理备案单位的应急管理归口部门应当对预案报备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登记。第二十一条国网安质部负责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总部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公司各级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监督、指导所辖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第五章培训与演练第二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并将其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总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可以采取桌面推演、现场实战演练或其他演练方式。第二十六条总体应急预案的演练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应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车间或班组负责组织。第二十七条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范围、步骤和保障措施和评估要求等。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修订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第六章实施和修订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的实施由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所主管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第三十条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将事件信息及应急响应情况报告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第三十一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并编制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订。(一)本单位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二)本单位隶属关系或管理模式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发生变化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处置和演练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七)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重新发布,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重新备案。第七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应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不定期对本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以指导各级单位不断完善和提升应急预案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公司总部应急管理归口部门或发生该突发事件的省级公司,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所涉及应急预案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2〕1820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办法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01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7)《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9〕61号)。
本文标题: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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