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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概述(一)调整的含义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整顿和调控既包括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又包括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性质与范围(即调整对象)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措施与手段(即调整方法)的问题。(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客观性即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的社会存在。对调整对象只能去认识,去发现,去界定,而不能主观臆造。2、区别性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系领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于经济关系之中。3、层次性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和被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有着实质上的区别。(三)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板书)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与手段。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并非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这特定的经济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和取缔的社会关系,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也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规范关系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确立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权;(2)确立和保证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方向,及国有企业在转化为公司和运作过程中,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3)确立和规范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强调企业破产风险意识,保证企业破产和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职工安置合法有序地进行。2、市场秩序规范关系市场秩序是指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正常、不正常)。市场秩序规范,即指国家为了建立稳定的、活而不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所进行的适度调控。主要包括:(1)规范和引导市场竞争向合法合理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向发展,制止和打击非法垄断,保证市场的畅通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2)规范和赋予消费者法律上的权利,使其能通过合法、便捷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真正尊重消费者为上帝的同时,亦是对市场主体的产品、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3)规范广告、房地产、证券、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保证这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与法治的要求相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和内涵相符。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市场调节毕竟是属于基础层次的自发调节,它并非是万能的,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我们在尊重和利用市场的同时,决不能迷信市场,而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改变宏观调控的方式、手段和范围,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宏观调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1)调整和规范计划、财政税收管理关系,改革传统的计划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变原来的实物、个体管理为价值、总体管理,使计划、财政税收在综合平稳,培育市场,重点建设,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2)调整和规范金融、外汇管理关系。即要突出中央银行的主管地位,强化对人民币发行、使用、结算及利率的总体宏观管理,并采用经济手段对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汇率予以调控,以保证国家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分配及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抑制;(3)调整和规范外贸管理关系,以保证在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中有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和外贸主体自身效益的提高;(4)调整和规范会计、审计管理关系。会计、审计是通过对国家各经济管理及职能部门的会计帐目的审查、核算,来监督和保证各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沿着符合国家财税、金融等政策规定的方向运作。4、社会分配关系调整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内涵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调整方法。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内容(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补贴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本文标题:第二章-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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