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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2)127-201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鉴定、拆旧、报废、移交、处置、结算等各环节工作,提高管理效率效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实物资产退役管理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包含报废物资和再利用物资。报废物资是指完成报废手续办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其它废弃物资等。再利用物资是指经技术鉴定为可使用的退出物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退出实物包含退役资产和退出物资。其中,退出物资是指经鉴定可再利用的库存物资、结余退库物资、成本类物资等非固定资产性实物。第四条退役实物资产再利用工作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实物资产退役管理规定》执行;退出物资再利用工作执行本办法有关要求。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在完成报废审批手续后,与各级物资管理单位(部门)之间的报废物资实物入库移交;交接是指在竞价完成后,公司与回收商之间的实物交接。第六条废旧物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技术鉴定、拆除回收、报废审批、移交保管、竞价处置、资金回收、实物交接,以及再利用物资入库保管、利库调配、账务处理等全过程管理。第七条废旧物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协同高效、集中处置、闭环管控”原则。报废物资(除无处置价值及特殊性报废物资外)原则上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网上集中竞价(拍卖)处置。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单位、参股单位、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物资部门:负责报废物资处置管理,组织开展报废物资的接收保管、集中处置、网上竞价、合同签订、实物交接、资金回收、回收商管理及资料归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库存物资技术鉴定、办理报废手续,组织汇总废旧物资处置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在库退出物资再利用及库存物资跨区调配工作;负责协同专业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条发展部门:负责在电网建设工程可研阶段,统筹考虑库存物资再利用。对于涉及实物资产拆除的电网建设工程,负责在项目可研阶段提出拟退役主要一次设备技术鉴定需求,并提供拟退役主要资产清单;负责批复电网建设工程可研报告中拟拆除资产涉及的拆除估算,包括拆除回收、临时保管和运输费用等。第十一条基建部门:对于涉及实物资产拆除的电网建设项目,依据可研阶段确定的拆除原则和估算,在初步设计评审阶段组织审查拆除方案的范围和内容,拆除费用按审查意见列入项目概算;负责在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拆除项目清单编制、回收、临时保管、运输等要求;组织实施管理权限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拆除工程清单编制审查、实物拆除及回收移交等工作;负责提出在建工程废弃或不可用物资报废申请,组织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与跟踪管控年度实物资产退役退出计划;负责组织专业分工内的退役退出实物资产技术鉴定及报废审批工作;对于涉及实物资产拆除的技改、配网建设等项目,负责组织开展拆除资产清单编制、拆除费用估算审查、处置意见制定、实物拆除、临时保管及回收移交等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退出物资技术鉴定、试验维修及跨省调配配合等工作。第十三条安监、营销、信通、后勤、调度等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年度退役退出计划及拆除计划;负责组织专业分工内的退役退出物资技术鉴定及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废旧物资拆除、移交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本专业退出物资技术鉴定、试验维修及跨省调配配合等工作。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依据年度退役退出计划,将废旧物资处置相关收支纳入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开展废旧物资的估值工作,参与审核退役退出实物报废申请;负责废旧物资处置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等。第十五条科技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电网废弃物(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单位落实环保要求,规范开展电网废弃物处置工作。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对退出物资再利用工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将项目废旧物资处置回收情况列入工程审计范围并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受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废旧物资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第十八条法律部门:负责对退役退出实物报废处置及再利用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九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为退役退出实物报废、处置及再利用工作全过程管理提供信息系统支撑。第二十条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指实物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及保管单位(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定期开展实物清点,根据可研安排提出拟退役资产清单和鉴定评估需求,提供拟退役资产基础资料;(二)负责提出退役资产报废申请,报送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审批手续;(三)负责配合退役资产拆除、回收、交接的过程管理及监督,参与确认应拆、实拆、实交量;(四)配合开展退出物资清点与移交,保证移交物资规格型号及数量(重量)账物一致。(五)配合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开展退役退出实物的技术鉴定;参与报废物资价值评估及报废物资处置活动。第三章退役退出计划编制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改、电网基建等项目可研阶段,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提前开展拟退役资产实物清点,提出拟退役资产(设备/材料)清单(见附件1)。第二十二条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鉴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拟退役资产再利用或报废处置意见。营销专业负责管理的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低压电流互感器等涉及客户优质服务的计量设备在拆回后开展技术鉴定,由省计量中心统一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第二十三条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向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提供拟退役资产基础资料,包括拟拆除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设备编码、资产编号、设备型号、投运日期等)。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拟退役资产(设备/材料)清单和处置建议,并将拆除回收等费用列入可研估算。第二十四条公司总部、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单位在项目可研评审时同步审查拟拆除主要资产清单及技术鉴定表,对未编制拟退役主要资产清单、未提出拟拆除资产处置建议、费用估算未落实或未说明项目不涉及拆除资产情况的,应予以退回重审。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可研阶段确定的拆除原则和概算,审查拆除方案的范围及内容。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拆除计划(附件2),明确拆除资产拟处置方式(报废或再利用),经项目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后,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拆除回收费用按审查意见列入项目概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总部、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时同步审查拟拆除资产清单及初步处置意见,审查拆除回收费用是否列足,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第二十七条综合计划编制时,各级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性实物编制本单位“年度实物资产退役计划表”(见附件3),初步明确拆除资产拟处置方式。各级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对库存物资、工程在建物资、成本类物资等非固定资产性实物编制本单位“年度实物退出计划表”(见附件4),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鉴定为报废的退役退出实物经财务部门确认后,编制测算报废物资处置相关收支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并报物资管理部门备案。综合计划下达后,对年度退役退出计划调整后严格执行。第二十八条退役退出计划结合年度综合计划调整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完善。因自然灾害、突发电网事故等原因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其产生的拆除资产应采取新增方式,纳入“年度实物资产退役计划”审批管理。第四章退役退出实物报废审批第二十九条实物资产报废审批按照“分级分专业”原则开展。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前统筹安排退役资产、退出物资技术鉴定、报废审批工作,列入年度退役退出计划的报废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及时予以审批通过。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实物资产退役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需履行“三重一大”上会审批程序的,应严格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对生产技改、电网基建等项目可研阶段技术鉴定为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加快办理报废手续。(一)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编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加快报废审批手续办理,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批复或报上级管理单位审批。(二)上级管理单位收到报废申请后,及时履行资产报废审批,报废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资产拆除后2个月内完成。(三)固定资产报废内部审批程序完成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清理手续,同时向物资管理部门(单位)申请报废物资处置。第三十二条对不满足技术条件或已到保质期限的库存物资由物资管理单位(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后,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废旧物资处置。第三十三条对在建工程废弃或不可用物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报废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填写在建工程废弃物资处置申请表(见附件5),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物资管理单位(部门)申请废旧物资处置。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退役退出实物清点清理、报废处置工作,优化报废审批手续办理,原则上应在报废申请发起3个月内完成,需上报总部审批的,应在报废申请发起6个月内完成。第三十五条对未到报废年限但无法再利用、历史遗留确实无法做到帐物完全对应的实物资产,由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说明原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开辟资产报废特殊通道,原则上在报废申请发起12个月内完成。对已符合报废条件但因企业经营需要无法当年报废的,应在下一年度中统筹安排,报废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五章实物拆除与移交第三十六条对于涉及有拆除任务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招标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设计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退役拆除清单编制准确性要求,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依据拟拆除计划确定拆除工程量及二次保管、运输等费用,明确退役拆除、足额回收、保管移交职责,以及拆除回收量与工程结算联动措施。第三十七条退役资产拆除前,项目管理部门将施工合同中拟拆除资产(设备/材料)清单、拆除回收、临时保管等注意事项与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经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实施拆除。对技术鉴定为再利用的设备应实施保护性拆除。第三十八条退役资产拆除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拟拆除计划开展现场拆除工作,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足额回收的,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出具有关说明。第三十九条退役资产拆除后,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拟拆除计划,扫描实物“ID”、盘点验收实拆情况,对应拆、实拆、实交量进行确认,对存在的差异,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确认后形成退役资产拆除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足额回收的,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赔偿损失。第四十条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应将拆除资产计划执行情况、实际回收明细等资料列入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和工程审计范围。施工单位在项目结算资料中未提交拆除资产回收资料的,以及应拆、实交量重大偏差无法说清楚的,不得办理项目结算,或根据资产缺失情况扣除施工款(扣除单价参照当地同类报废物资两个月内竞价处置平均单价计算)。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拆除电网实物资产的临时保管和移交工作。大型变电设备、输电线路、电网(厂)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等辅助及附属设施等报废资产可进行现场移交与处置。其他废旧物资应入库集中移交与处置,库存地点为公司所属注册实体仓库或设专人管理的临时存放地。第四十二条现场处置的报废资产,应在拆除前完成报废手续办理,向物资管理单位(部门)出具报废审批单,提出现场报废物资处置
本文标题: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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