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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道路车辆roadvehicle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2机动车motorvehicle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3.3汽车automobi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GB7258—2012,定义3.2]3.3.1载客汽车passengervehicle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GB7258—2012,定义3.2.1]3.3.2载货汽车goodsvehicle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GB7258—2012,定义3.2.2]3.3.3专项作业车specialmotorvehicle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GB7258—2012,定义3.2.3]3.4挂车trailer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注:改写GB7258—2012,定义3.3。3.4.1全挂车draw-bar-trailer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GB7258—2012,定义3.3.1]3.4.2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GB7258—2012,定义3.3.2]3.4.3半挂车semi-trailer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GB7258—2012,定义3.3.3]3.5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GB7258—2012,定义3.4]3.5.1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GB7258—2012,定义3.4.1]3.5.2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GB7258—2012,定义3.4.2]3.5.2.1全挂汽车列车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GB7258—2012,定义3.4.2.1]3.5.2.2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GB7258—2012,定义3.4.2.2]3.5.3半挂汽车列车articulatedvehicle铰接列车articulatedvehicle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GB7258—2012,定义3.4.3]3.6摩托车motorcycleandmoped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GB7258—2012,定义3.5]3.7轮式专用机械车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轮式自行机械车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GB7258—2012,定义3.7]3.8有轨电车tram以电动机驱动,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3.9特型机动车specialsizevehicle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GB7258—2012,定义3.8]3.10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roadtractor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3.11车辆类型vehicletype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3.12拼装车illegallyassembledvehicle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3.13非法改装车illegallyretrofittedvehicle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4机动车规格术语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分类说明c汽车载客汽车a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小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汽车载货汽车重型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轻型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三轮(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低速(低速货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专项作业车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有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摩托车普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的摩托车轻便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挂车b重型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挂车中型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挂车轻型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续)分类说明ca对《道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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