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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三同时”概念第二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第三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四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一部分“三同时”概念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十三条要求“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两类责任主体(企业-政府)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2.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第二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总局8号令实施以来至2010年底,共计完成41366项:项目设立安全审查:14383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534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8713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7736项第三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一项许可制度:三个阶段:四项审批:五项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A总则明确了以下有关内容一、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生产、储存项目;取得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长输送管道。相关的两个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15号: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要符合地方发展规划121号: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此处指两个方面两个含义:1.在空地上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空地上新建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建设项目。2.在厂区内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1.对在役装置变动;2.装置可以在原址或易地;3.技术、工艺改变;4.改变原设计的品种及主要装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此处相当明确:扩建项目产品同品种相同,扩大或者相当产量的相对独立建设项目,可以在原址,也可以异地。根据危险程度分配监管力量: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审查性备案;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可同时进行;告知性备案。生产剧毒化学品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由省、市两级监管部门负责;省局负责确定省、市局负责生产的项目范围,报总局备案;省局可将自己负责的审查工作委托市局实施,以下项目不得委托: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1、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根据建设项目进展分步实施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四、分级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B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情况;项目符合区域规划情况;主要技术、工艺的安全可靠性;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情况;依托已建审查、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增加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3、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5、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6、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7、安全对策与建议。二、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四、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六、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2、变更建设地址的;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七、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八、许可有效期限(121号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一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如《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发改委批文等;二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地方规划《城乡规划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三是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环评环保部环评的批复;五个相关问题:四是审查人员和专家审查意见集中审查时的审查人员和专家审查意见不是最终意见,还要经过司务会研究讨论和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总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五是中央企业总部确认意见(8号令未提出)提交司务会讨论的前提是建设单位要完成所有申请文件、资料的修改工作,并提交中央企业总部关于修改的确认函。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C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建设项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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