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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的订立概述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概述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成立三、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引例A公司给B公司发出订单(要约)购买电器,B公司在回信中表示完全接受订单,但其又附了一张纸——这张纸记载了B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A公司一看,不予理睬。B公司到期就发货,A公司认为货还不错,就收了。问题:1.A、B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A、B之间的合同是否最终成立,根据是什么?3.如果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成立之地为何?引例分析:1.A、B之间的书面合同没有成立,因为B公司的回信构成了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对该新要约,A公司并未承诺。2.A、B之间的合同最终成立。因为B公司的发货为现物要约,A公司收货是承诺,双方以行为成立了合同。3.A公司收货时,为合同成立之时;收货地,为合同成立之地。1、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2、合同的订立方式:原则:要约与承诺,特殊: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意思实现。一、合同的订立3、合同订立的结果(1)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2)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二、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分别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主体。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要物合同:还需物的交付。合同才成立。要式合同:要采书面、经批准、经登记等,合同才成立。三、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1、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2、合同的订立作为具体合同的形成过程,可以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诸阶段,而合同成立则是合同订立的最终阶段。3、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而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是一个静态的结果。4、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的订立可有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一、要约二、承诺三、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五、格式条款合同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试题思考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2、要约的性质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案例思考甲公司给乙公司去信,提出要把一台电机卖给乙公司,该信件内容具体、清楚。信件中提到,双方须签订确认书。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请问,甲、乙二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甲公司的信件不构成要约。要约效力的体现,是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而甲公司提出要签订确认书,并没有把这种权利交给乙公司。《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结果4、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其二,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其三,内容不同。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其四,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其五,做出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3)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5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2.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案例思考案例思考——商店的广告因包含足以使买卖成交的条件,同时也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售完为止)应认定广告构成要约。4、要约的生效与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具体情形为:A、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了解主义)B、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到达主义)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效力内容A、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B、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3)要约的效力期间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A、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B、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其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的特性:自由性,时限性,方式的特定性。真题演练(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已经生效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人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真题演练真题演练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2008-6)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真题演练真题演练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真题演练真题演练3、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4、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发送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真题演练5、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6、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7、承诺的迟延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包括两种情况:(1)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有两种效力:一是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就只能作为一个新的要约。(2)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8、承诺的特殊情形:强制承诺,沉默的承诺,以行为为承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2002-12)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真题演练三、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一)悬赏广告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单方行为说其二:合同说(要约说)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纳:合同说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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