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
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的探讨摘要: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交强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交强险存在现有经营模式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效益差,也给保险行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此,我国进行了交强险费率化改革的探索,但是并没有成功。因此,本文结合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现状,对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提供参考。关键词: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中图分类号:f840.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我国正式实施,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交强险实施近七年以来,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救助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安全驾驶意识。但是交强险经营中暴露的问题也不得不解决,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是其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现状我国交强险的现有经营模式并不明确。从世界范围来看,交强险经营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该种模式中,公司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不承担风险。各公司在厘定费率时,通常会预定利润率。由于各公司经营成本不同,费率也会不同,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甚至会不断拉大。二是代办模式,即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交强险的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保险公司代办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根据业务量收取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我国的交强险模式是混合模式,即“政府定价,公司自负盈亏”,其突出的特点是定价者不享受经营成果或承担亏损风险。该模式的核心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存在根本冲突。由此,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上产生出一系列矛盾。一方面由于是政府定价,公众普遍质疑交强险定价过高,交强险制度在不到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的条件下大幅调整费率和保额,结果造成当前全国范围内的经营亏损。另一方面由于是企业承担经营结果,那么在交强险经营盈利的地区存在贴费竞争,而经营亏损地区则存在较为严重的拒保、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等违法行为。二、我国现有交强险经营模式的不利影响1.政府为企业定价会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一是交强险制度开始实施时交强险暴利说,导致2008年2月1日保额和费率大幅调整。二是每一年都会存在交强险经营不透明说,将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全部集中在保监会。三是地方政府抵触地区差别费率上浮,害怕引发社会不稳定。2.企业承担政府定价的结果会扭曲经营行为。由于交强险经营“不盈不亏”的原则只是体现在费率厘定环节,具体经营活动中的亏损并未得到有效弥补,致使大面积出现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和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现象,信访投诉十分集中,甚至出现了群访群诉的苗头事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这不仅影响了当前社会稳定,也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交强险持续亏损,挤占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资源,打击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因交强险严重亏损而难以持续经营。如果不及时调整费率,最终必将损害投保人利益,影响交强险制度的持续实行。3.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交强险投保人的利益。由于我国交强险模式中责权利不匹配,导致政府部门在选择定价的时候无法按照交强险的经营结果进行定价。一方面,政府定价可能过高,从而加重交强险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定价也可能过低,导致保险公司拒保、强制搭售,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能得不到交强险的保护。三、现有经营模式下我国交强险改革的尝试为了进一步推动交强险制度改革,2010年保监会在江苏开展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即在没有改变现行模式的基础上,和保险条款不改变的基础上,对基础保险费率进行地区差别调整。但是这一调整却面临了来自社会、政府和保险公司等各方面的巨大压力。例如,在对政府部门、出租车等相关行业和部分私家车主代表的沟通座谈过程中,普遍反对对交强险基准费率进行大幅上调,社会对于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模式以及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普遍存在较大质疑。特别是对于经营模式中政府定价过高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利润成为焦点问题。四、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的建议从我国实际国情和目前保险行业的整体体制基础看,交强险更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实行“自主定价、自负盈亏”的欧美模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二是产品价格的市场机制和产品的多样化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三是有利于减少政府负担,只要有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的保证,保险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可同时增进投保人的福利,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具体实现途径建议如下:一是成立“保险费率审议委员会”。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交强险费率调整在由保监会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后,由“保险费率审议委员会”进行最后的公开性实质与形式审查。二是对于弥补“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之下的混合型经营模式的公信力不足,可以增加多方相关利益人共同监督。为了使交强险费率调整符合《条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根据行政透明原则,保监会可以组织相关的利益关系人、专家组合成监督团体,使其代表并维护没有专业知识的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三是建议从车、从人细化交强险费率及其浮动机制。如费率与车辆使用年限结合、与驾驶员情况结合,实行差异化费率,使收费情况与消费者更贴近。同时,将费率与违章情况、赔付率挂钩,制定相应的费率浮动机制,进一步体现费率浮动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参考文献:[1]王莹.五年累计亏损173亿元交强险经营弊端凸显[n].中国企业报,2012(8).[2]朱俊生.交强险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为关键[n].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2008(1).[3]李寿双,郭文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5(8).
本文标题: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902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