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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院发〔2011〕141号关于印发《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院、二级学院、航站、部、处、室、局、馆、厂、中心、医院、公司、基地:现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1.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2.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抄送:院纪委,工会,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学院人事处2011年8月25日印发2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返聘原则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二、返聘条件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三、返聘程序1.个人申请。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3.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4.学院审批。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5.签订返聘协议。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四、返聘人员的待遇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3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聘待遇就高执行):序号职称(职务)返聘待遇(单位:元/月)1正高(正处级)40002副高(副处级)35003中级(正科级)30004高级工20003.返聘教师在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按照现行课时费标准执行;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五、返聘人员的管理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4.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六、附则1.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2.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3.本办法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4附件1: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健康状况原任职称或职务返聘单位返聘岗位返聘职务返聘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受聘人申请理由受聘人签字:年月日(教师需明确课时数)返聘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审核意见人事处(组织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书记或院长5附件2: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甲方: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委托代理人:甲方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邮政编码:618307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现住址:乙方已退休,根据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愿意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返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返聘岗位及职责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岗位工作;乙方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可附岗位任务书):。三、工作时间乙方遵照甲方在职人员的作息时间为甲方工作。四、返聘待遇甲方按照《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乙方发放报酬。五、考核要求返聘人员应依据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六、保险及医疗(一)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返聘待遇,已经包括乙方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费用。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及时自行到商业保险公6司办理本协议期间乙方的意外伤害投保手续。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应当按照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张权利。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因乙方为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按照其原渠道办理。七、工作要求(一)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及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乙方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所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可以从乙方返聘补贴中扣除。八、协议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1、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的;2、在聘用期间经甲方考察认定不符合岗位要求的;3、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负有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九、协议终止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十、通知及工作交接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需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十一、特别约定(一)乙方确认目前身体健康,愿意承担所约定的返聘工作,并承诺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方式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二)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7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作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三)乙方保证已经与直系亲属就返聘事宜及其上述相关约定进行沟通,并征得直系亲属一致同意和认可。十二、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提起诉讼。十三、其他约定十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及盖章(或按指印)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组织人事部门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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