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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法律救济第四框用证据说话情景探究:课本P94因为晓捷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二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有证据的客观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才会被司法采用。决定官司胜负的恰恰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客观事实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因此大家应当树立证据意识。晓捷把钱交给詹义明明是事实,法院为什么不支持他呢?一、证据——胜诉的砝码(一)诉讼证据的含义诉讼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二)诉讼证据的种类1.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指纹、脚印、赃款赃物。特点: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实。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2.书证:指以其文字、符号、图表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前者强调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后者强调其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特点:1.易于保存,生动逼真2.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注意:(1)证人证言带有较大的主观性(2)不适合做证人情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做证人;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等作证人可能影响审判公证的。5.鉴定结论: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坚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6.勘验、检查记录情景探究:课本P95启示:举证非常重要!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的证据意识。只有掌握证据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时,证据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二、成败在此一“举”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1、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二、成败在此一“举”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1、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外:举证责任倒置)2、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3、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公诉案件,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是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家住南京的63岁的林以祖老人与郑玉秀再婚,遭到同住一起的女儿林浩的再三阻挠,但他们最终成婚并生活在了一起。后来老林生病住院,女儿对他不闻不问,老林很生气。与林浩多次吵架,一怒之下将林浩赶走。经过这次住院,老林的身体每况愈下,终于一病不起。老林去世之后,因为老林房子的问题,林浩与郑玉秀闹到了法庭上。在庭审中,二人都出示了一份林以祖写给自己的遗嘱。不过郑玉秀遗嘱上所署的时间比林浩的晚且有公证,郑玉秀还出示了林以祖把房子赠与自己的遗嘱录音带一盒。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把房子所有权判给了郑玉秀。(1)从法的角度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2)郑玉秀提供的证据属于什么证据种类?(3)你有何启示?案例分析(1)①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本案中郑玉秀与林浩都提供了证据,但是郑玉秀提供的遗嘱要比林浩的晚且有公证,另外还有视听资料作为证明,证据更充分,所以赢得了官司。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结果。本案中林浩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最终输了官司。(2)公证遗嘱:书证。录音带:视听资料。(3)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打官司“要用证据说话”,证据十分重要,要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搜集、保存与保护。要歌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案例分析山西某煤矿与江西某煤炭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煤炭合同。合同约定山西某煤矿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将煤运到汉口某码头,双方凭该码头收货单结清货款。山西某煤矿于2009年11月3日从大同火车站发货,因其经办人填写发货单不清,致使大同火车站将煤错发到汉口另一码头。双方于2010年5月才找到该批煤的下落。江西某煤炭公司于2010年6月才收到货,故其以山西某煤矿违约为由拒付货款。山西某煤矿因此在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某煤炭公司支付货款。(1)汉口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为什么?(2)该填写不清的发货单在本案中是书证还是物证?为什么?案例分析(1)有管辖权。因为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卖方发货,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交付地,而本案货物交付地为汉口某码头,故汉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地原则对本案有管辖权。(2)是书证。书证是以其书面记载的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的证据,而物证是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品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填写不清的发货单是以其所记载的文意不明确的内容来证明本案的证据。发货人即山西某煤矿应对发错地点负责任,故其应为书证。案例分析行人方某路过陈莱家门口,被陈某养的狗咬伤,治疗费花去了1200元。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陈某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么会断了绳子咬人呢?一定是方某逗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拴狗的绳子,所以狗才咬人的。所以方某是自作自受,责任该由他自己承担。”分析本案举证责任该如何分担,并简要分析此案。证据可以帮助我们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同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作出的。所以,能否找到有利证据对诉讼的成败起重要作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或倒置。本案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由于本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被告陈某就自己不负赔偿责任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陈某不能证明方某被狗咬伤是其自身的责任,那么作为动物饲养人,他就要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本文标题:6.4-用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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