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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研究教育法?研究教育法的重要意义何在?答案要点:世纪之交,在信息化时代潮流以及各国教育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急待教育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教育法的研究成为了教育改革课题中最为关键的课题;依法治教作为国家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使得教育法研究成为一种必需;而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更是对加强和完善教育法的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总之,教育法研究具有时代发展、国家方略以及公民权力三个层面的意义。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内在关系是什么?答案要点: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大力推进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够使依法治教得到真切地落实。3.我国现阶段教育法研究领域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惑?答案要点:参考本章第三节第三部分“教育领域中的法律盲点--我国当前的状况和问题”。1.什么是教育法?确定教育法定义有何实际意义?答案要点:教育法的含义非常复杂,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之进行界定。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轴线的,一系列和教育有关的法规、条例及规章的总称;而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又可称为教育基本法或有关教育的宪法。2.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与教育学及法学又具有何种内在的联系?答案要点:教育法学则是一门法律学科,它强调的是通过对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来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关系主体的权益、提高教育效率、建立良好的教育法律环境、以及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的科学。而教育法是指由国家认定或许可,并以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培养人的教育规律,其中包括教育制度、教育的基本原理、方法及实现教育功能的基本途径等。而教育法学则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围绕“教育”与“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其涉及的层面包括教师、学生、教育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实现和健全教育法制的途径和形式等等。3.什么是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与法系有何本质的不同?答案要点:从纵向的层面看,依据我国的法学理论可以得出以下的排列顺序: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从横向的角度看,狭义的教育法即归属于上述国内法律体系排列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这一层面。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具体部门,而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同于法系,如后者根据国与国之间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国家法系、普通法系、其他社会程序之下的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而从世界法律传统的传承关系来看,则又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等。简言之,法律体系的划分是基于本国法律部门的不同,而将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括在一起,然后再形成一个统一体,这就是法律界所称之为的法律体系。4.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构成教育法渊源的有哪几种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案要点:教育法渊源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来自何处。构成教育法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有:(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教育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5)教育法律解释;(6)国际教育条约。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参见本章第二节第二部分,此问题重在理解,在具体的案例中有不同的适用情况,但基本上其法律权威呈现为一种从上而下逐级降低的关系。1.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有那些?为什么说保障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学所要致力研究和解决的核心问题。答案要点:教育法学的任务是为了贯彻迄今为止已经被宪法和教育法确认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并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所要努力完成的任务。教育法学主要涉及两大课题,一是教育权利的保障;二是建立科学的教育法体系。切实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成年人的学习权利、以及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学所要致力研究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对于教育法来说,以“学习权”为轴心并贯穿其它教育理念进行综合研究,这不仅可以在观念上认识到学习权理念的确立是保证教育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而且也更可以通过制度的建立来增加公民学习的机会。比如扩大民间力量办学的范围、推进终身学习体制的创建等等。近年来,关于学习权应被视为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的观点已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因此保障学习权以及认同公民是学习权的主体,也就自然地成为了教育法应该思考与研究的出发点。2.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有那些?如何借助于其它学科的科学内涵来构建教育法学具有自身特点的科学研究体系。答案要点:在研究教育法学时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论,同时吸纳一些具有开放性的新思想、新理念,比如行为科学和价值论的原理、方法等,把教育法学引入行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新视野。对于教育法的研究,要尽量使研究者贴近教师、家长及教育的现实生活,同时并使之理论联系实践,教育的法理和教育的实践相统一;并尽量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借助于法解释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系统学、行为法学以及价值法学等进行研究。(本思考题中的第二个小问题,可以参考本章第二节)1.何为教育行政主体?教育行政主体有哪些部门所构成?答案要点:教育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享有国家在教育领域中的教育行政权力,并能以自身的名义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在我国,它又主要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一些在法律授权下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非行政机构或组织。现代教育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教育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教育权的法律管理。在我国,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实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实施)的规定而设置了教育行政主体,它们分别由中央教育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的机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省辖市以及直辖市区、县教育行政机构;县、县级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的机构;乡(镇)教育委员会的机构及其由法律授权下的学校及其他组织所构成。2、学校设置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各类学校的设立需经过哪些法定的程序?答案要点:学校设立的法定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拥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拥有一定数量的设施和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本问题的第二个小问题,可以参考指定教材第75-76页)3、学校具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又须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答案要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1、自主管理权;2、教育教学权;3、招生权;4、对学生的管理权;5、颁发证书权;6、具有聘任和实施奖励、处分的人事权;7、享有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财产权;8、学校具有拒绝“非法干涉”权;9、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其它权利。学校应履行的义务1、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3、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并有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提供个人情报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6、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4.请你谈谈近年来实施的公办转制学校改革试点的利与弊。答案要点:此题可参考我国公办转制的改革试点的基本精神对其做出评述:1、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2、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3、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4、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5、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进行疏导;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7、当前,一些地方公办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复读的现象有增加的趋势,使本来已经短缺的高中教育资源更趋紧张,也影响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8、对公办中小学校异地办学和招生应从严控制,须经本地和异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9、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基础教育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要求。1、何谓教师?教师的法律概念应如何定义?答案要点:教师的法律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教师,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案要点: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致有:享有申请权、参与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申请复议、陈述和申辩权。教师的法律义务包括: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精神文明素质。3、何谓教师资格?要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哪些必要的条件?答案要点: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须具备中国公民资格;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及思想品德良好;3、须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4、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提出了相应的学历要求。4、在我国,对教师的培养途径和方法有哪些?为什么说对教师的培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答案要点:在我国,教师培养途径主要有两种:1、正规学历教育途径;2、培训途径,其中包括教材教学培训、职后补偿性学历培训、知识更新的继续教育培训。教师职务的本质,是为了保障儿童与青少年的学习权利,因而不断提高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水准,就不仅应该成为教师的一项自觉行动,同时也是国家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所必须实施的一项举措。教师与一般公务员的研修目的和手段均不相同。公务员的研修是以增进工作效率为目标,而教师的研修则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5、何谓申诉制度?教师如何通过申诉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要点:教师的申诉制度是一项以自身权益为目标的专门性救济制度。它是指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依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1、如何理解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答案要点: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主体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学校与学生又构成了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学生在享受应有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应当履行的义务。2、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学生权利有哪些?答案要点:作为教育行政人的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1、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2、学生享有按国家规定获取资助的权利;3、在身心方面有缺陷的学生也应该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利;4、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有根据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接受教育的权利;5、学生还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而当学校给予的处分表示不服时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请求给以说明的权利;当学校或教师无端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时,学生则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此同时,学生还应享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履行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学生家长的义务的意义何在?答案要点:由于家长是教育行政关系中教育行政相对人——
本文标题:教育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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