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三类压力容器分类简明表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依据。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总则2.本规程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制造)和第五章(安装、使用、维修)适用于下列(符合前三条件的下列8类)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排除简单容器)总则(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总则(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总则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总则(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总则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总则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总则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总则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7个环节),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总则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低于),应以本规程为准。总则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过程作用原理)、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列出极度20种;高度61种;中度90种;易燃易爆292种)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按照下述原则确定易燃程度:1、与空气混合后的爆炸下限≤10%;2、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20%。总则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性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总则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总则(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总则(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总则(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总则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总则(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压力容器。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分类表
本文标题:三类压力容器分类简明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7474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