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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的本质是什么?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列宁指出:“对于工作一生而贫困一生的人,宗教教导他们在人间要顺从忍耐,劝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天国的恩赐上。对于依靠他人劳动而过活的人,宗教教导他们要在人间行善,廉价地为他们的整个剥削生活辩护;廉价地售给他们享受天国幸福的门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宗教的本质和社会影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贯彻执行。它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的政策,只要宗教存在,这一政策就有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它不仅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而且体现了民族平等。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不管信仰哪种宗教都受到尊重,各种宗教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少数民族的正当的宗教活动场所受到保障和保护,宗教节目活动等都受到保障和保护。
本文标题:如何正确理解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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