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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中心支局执法检查意见书昭银检意(2011)第10号签发人:杨武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行(中心支局)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实施了综合执法现场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货币信贷、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管理、反洗钱等业务方面注重制度建立,内控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贯彻落实金融法规政策、内控管理、会计核算质量等方面都有待加强。一是金融统计组织管理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建立了统计人员备案制度、统计台帐制度,按年进行了金融统计培训,金融统计内控制度健全、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二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墓本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能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和使用账户管理系统,能够按照账户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账户年检工作;三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整点中心向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缴存的钱捆达到“五好钱捆”标准,营业部对外公示内容全面,公示牌摆放位置显著,达到人民银行对外公示的相关要求;四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受理缴款书后,能及时办理转账手续,未发现无故压票、办理预算收入退付、违规为征收单位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的行为;五是征信管理业务方面,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范,在征信业务管理过程中,能执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各项规定;六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立有反洗钱内控制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反洗钱工作部门,反洗钱职能设在会计信息部,会计信息部确定1名兼职人员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检查期内组织了1次学习,进行过1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在综合业务检查中,有反洗钱业务的检查内容。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交易记录达到保管期限。检查发现,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统计数据存在错报、对专项统计制度理解不到位的情况。根据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质量检查结果评定标准,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评定为“不合规”。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存在需识别而没有识别的情况,未认真履行反洗钱各项义务。不同程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金融统计业务1、错报涉农贷款数据2010年12月31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报涉农贷款数据66382万元,实际应为63564万元,多报2818万元;2011年3月31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报涉农贷款数据70852万元,实际应为68592万元,多报2260万元。2、贷款按行业分类错误。沿闸砖瓦厂被划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实际应划分为“制造业”。3.境内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没有执行人民银行划分标准。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境内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执行。该社是根据银监会《小企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及省联社《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通知执行,信贷系统对小企业法人客户界定是按“授信总额5的万元以下(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领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的标准划分。(二)支付结算业务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户资料1户。2,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未向人民银行报备1户。3,撤销账户未按时向人行报告1户。4,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取现业务1户,共计3笔,金额:141,200.00,(三)货币金银业务1,在内控管理方面,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无检查、培训登记薄。2,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残损人民币兑换印章无行名。3,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无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单‘4,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挑剔标准掌握不全面。经对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临柜人员杨徽、雷波现场询问,之人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全面。5,存在流通券夹带残损券现象。现场抽查临拒人员柜存现金及ATM内存现金流通券100元券500张,夹带残损券23张,夹带占比4.6%,(四)国库业务1,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管理办法。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内控制库,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中没有针对国库经收业务的操作管理办法。2,部分经收税款未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2013科目下设置的“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7400000220527012),仅用于核算“云南省鲁甸县国家税务局特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办理其他纳税主体缴纳的税款时,借:2011(客户活期存款户),贷:4641(社内往来),经票据交换提交人行国库部门。经抽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010年11月份的会计凭证,有7笔预算收入未在“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金领521,307.71元。(五〕征信管理1、存在未上报信贷数据的情况,经对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墓础数据库核对,2010年1月1日一2011年6月10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及企业30户,38笔,金额13,381万元的贷款未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授权日期晚于信用报告查询时间10户。3,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停止/启用未填制用户申请表。(六)反洗钱业务1、制度建设不建全(1)在相关制度中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未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管理办法,2、为9户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资料中缺少身份证复印件。3、为21户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资料中缺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4、未对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提供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57户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且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5、未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款业务的17户客户核对有效身份证件。6、未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取款业务的22户客户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一、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金融统计业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在今后的金融统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管理工作的要求,督促统计人员加强学习,认真解读“行业分类”、“划分标准”等办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规。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严格按照《人民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账户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使用,同时督促账户管理岗人员认真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认真审核账户档案资料,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三、对货币金银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所有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高度重视,切实整改。同时,加大爱护人民币宣传力度,加强对临柜人员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做到柜面收到的每一张(枚)人民币都按照标准经过整点,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保证现金服务质量,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四、对部分经收税款未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提高核算水平,强化工作责任心,尽量减少业务差错,确保经收税款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五、对未上报信贷数据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问题,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在办理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时,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加强审核力度,坚决杜绝查询信用报告先查询后授权的违规行为。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停止/启用时,认真填制用户申请表,明确工作职责。六、对未认真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客户身份核查、核对工作欠缺等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义务履行中的各项工作职责,重新修订本级制定已过时的内控制度条款,保证展行反洗钱义务的有效落实。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两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做好整改工作,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请你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1年8月5日前报我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中心支行昭通市中心支局2011年7月8日
本文标题:执法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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