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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04吨标准煤,降低15%;全区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自治区重点监控的331家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实现节能量500万吨标准煤,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区16家企业实现节能量128.64万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02.3万吨减少到92.2万吨,削减9.9%;化学需氧量(COD)由107万吨减少到94.1万吨,削减12.1%。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其中,南宁、桂林、北海市不低于8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142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体材料总量的45%以上。(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无污染、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保障其用地需求;对于限制类的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凡未达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坚决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不予供地,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可上可不上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技改、扩建项目与清洁生产水平挂钩的机制,未达到要求的,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批准。坚决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在外贸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对于环保、节能的企业,优先予以分配,如对铁合金、焦炭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资质核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优先核定给达标企业。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对已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72家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从2006年10月1日起提高0.1元/千瓦时,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0.15元/千瓦时;到2008年1月1日再提高到0.2元/千瓦时;对利用县级电网小水电自发自供生产的高耗能企业,严格按上述标准组织实施差别电价。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进一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水泥、黄磷和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属于新增加淘汰类企业的严格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执行;属于限制类企业的,在2007年内加价0.04元/千瓦时;到2008年1月1日提高到0.05元/千瓦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区要加大淘汰冶金、有色、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制糖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万吨的任务。2007年要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万吨,同时做好对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2.98万吨,2007年实现减排(COD)6.72万吨。自治区将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根据全区“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尽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在具体项目上,排列出关闭淘汰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并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报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规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通知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1、鼓励类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制开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先进技术、产品和生产能力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限制类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级各部门在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以国家实行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知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提供电力供应。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促进工艺装备升级。自治区财政每年将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用于支持冶金、有色、电力、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对现有的生产企业,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当地高耗能高污染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合理用电的原则,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用电政策。适时调整峰、谷、平时段比例和峰谷丰枯电价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3、淘汰类项目。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在淘汰期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并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依法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按照国家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切实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于那些已被国家禁止的商品,坚决不予审批。(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努力实现能源多元化。“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深度开发水电资源,开工建设岩滩水电站扩建60万千瓦项目;开展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160万千瓦项目有关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广西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鼓励开发已完成测风的风电项目。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适度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和工业热电联产循环经济试点及建设生物质木薯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广西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开发和建设。2007年,在全区启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计划。“十一五”期间,计划每年新建农村沼气池20万座,力争2010年沼气池总量达到373万座,农村沼气入户率提高到59%。在粮食主产区,以农村居民炊事和取暖为重点,推广秸秆裂解气化、生物气化和秸秆固化成型技术。(七)促进资源节约型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服务业,倡导科学消费。建立节约机制、创新经营方式,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开展用电、用水、用气等节能减排活动。积极争创绿色饭店,鼓励发展经济型酒店,到2010年,住宿餐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节电18%,节水15%。充分发挥服务业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用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和文明、节约的消费行为。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木薯等具有显著优势资源领域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大力推动生物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区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面向健康、农业、环保、能源和材料等领域的重大需求,努力实现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的新突破。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八)加快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节能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重点:一是实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造纸、制糖等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48项,总投资约100亿元;二是建设柳州市柳北热电联产、循环经济试验区,在柳州电厂上一台60万千瓦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掺烧柳钢剩余煤气,向柳钢、柳化、柳啤等柳北工业区企业直供电、供气;同时关闭柳钢、柳化的小电机、小锅炉;三是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从2007年下半年起,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现建筑领域节能142万吨标准煤。到“十一五”期末,全区完成3个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达到29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达到1900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四是从2007年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到2010年,全区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五是重点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空调节电、自隔热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无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10项建筑节能技术;六是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小区”。(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将在21个市和2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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