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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吉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康学会2•第一部分•水产养殖业执法概述3一、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现状•大家都知道,过去的渔政执法,主要集中侧重于捕捞业监管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养殖渔业执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但,养殖渔业执法是渔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渔政执法应该加强和转向的重要工作。因此,本次培训将养殖业执法作为一个专题进行培训。•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保障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养殖渔业执法工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1986年的《渔业法》就规定了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但到2000年《渔业法》全面修订,重新强调和完善了养殖许可制度,我省的养殖证发放工作还没有开始,直到2002年,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我省依此制定并下发了《实施方案》,全省的水产养殖证发放工作才刚刚开始。但养殖业的执法监督工作,除依法查处“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行为外,对于规范及监管水产养殖者养殖行为的执法工作几乎未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只是从近两年才刚刚开始。4二、目前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1、缺乏执法经费•目前,渔政执法工作,不但缺乏养殖执法经费,除工资和一般的办公支出外,几无执法专项经费。且有些渔政机构仍处于自收自支,靠罚没、“要钱”过日子,连工资都没有保障,更别说执法经费了。没有执法经费,别说养殖执法,所有的渔政执法工作都很难开展。因此解决执法经费问题,依然是困扰我们渔政工作和我们将长期面临的一个紧迫而艰难的问题。•2、执法队伍需加强、人员需要培训•近几年我省虽然加大了执法培训工作力度,每年都举办培训班,但养殖执法培训,才刚刚开始,这项工作我们(包括老师)都还很生疏,从县里到省里,都需要培训和学习。养殖执法工作不同于自然水域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其法律依据和条款设置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其执法主体不同事项又有不同的规定,5•且其涉及的技术性规范、标准类规范特别多,非常繁琐,也很难掌握,有的又难于查找,因此省里今后将有计划的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培训,以便更好的将我省的养殖执法工作开展起来。•3、执法手段、设施落后,或几乎没有。•4、法规、规章、标准需配套、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已颁布实施,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但执法涉及的许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需要配套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和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渔业法》、《动物防疫法》也存在上述问题。•5、养殖业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且零散、偏远,规模化程度低,各项制度难以落实,给执法工作造成更大的难度。•6、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营造一个良好遵法守法平台,法难罚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实中难以实施。6三、水产养殖业执法的法律依据•(一)水产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兽药管理条例•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7(二)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农业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4)《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水产品渔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等等。8(三)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主管:饲料管理部门(农业局、饲料办)•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主管:卫生管理部门)•注意两个问题:•1、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规章不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执罚的依据。注意对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的理解,要注意每部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是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可以执行。•2、但可以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标准性”参考依据。9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违法行为•五个方面:•1)违反渔业养殖许可管理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行为•2)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3)违反兽药使用管理行为•4)违反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制度行为•5)违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行为10五、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一)行动目的•1、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2、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3、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11(二)执法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的水产品出口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及其他集约化水产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检查范围。12(三)执法检查的重点•1、养殖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2、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3、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1)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2)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1)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3)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3第二部分水产养殖违法行为主要表现、认定及处罚1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制订,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全面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个别条款)。•共分6章50条。15•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1989年制订•1997年、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共分7章53条。•《渔业法》和省条例都专门对养殖渔业进行了重点规范,是我们养殖渔业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其精神实质、各条款规定的含义,并正确适用。16一、违反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许可制度,从事水产养殖的行为•主要表现:•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这是执法检查的重点)•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见《渔业法》第四十条。17•违反法律条款:《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如何界定《渔业法》中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是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自然人。特指一个人、单个家庭。即,个体养殖户。•单位是指除个人以外的一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生产者。包括合伙、集体、企事业等。不管是否进行依法注册。18•(一)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行为•处罚: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处罚法律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行为人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补办养殖证—按照养殖证的申领、发放程序办理•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19•条款比较:•《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渔业法》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措施及实施主体,省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执法时应适用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下位法不同上位法抵触)。20•注意:这一规定,并没有规定可以罚款,因此,只能拆除养殖设施。也没有规定“没收”,因此,拆除的养殖设施,理论上,物权(财产权)还应属于养殖水产者。如果当事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由当事人处置;如果,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可事先通知养殖水产者,其到不到场,都不影响“拆除”工作的实施。•拆除:拆毁、除掉。21•(二)使用国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处罚: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的处罚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22•条款比较:•《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国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水域、滩涂一年以上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意见:适用下位法的具体处罚规定。23•有关词语解释;•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造成水域、滩涂亦不能或不适于养殖。•荒芜认定:未放养或放养量未达到规定投放标准一年以上。•最低投放标准:正在制定之中。24•(三)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法律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认定条件: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有妨碍航运、行洪的危险或后果。•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罚适用意见:省条例无具体规定,适用《渔业法》规定。25•对于有违反本“款”规定的,如“责令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权强制拆除养殖设施。•由此可见:在审批、发放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时,要注意水域使用的多功能性,对于兼具航运、行洪功能的水域,审批、发放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时,要考虑其对航运、行洪的影响。在主航道、主河道上一般不得批准定置渔具、拦河渔具。26二、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主要表现方面:•1、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2、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主要如何理解“非法生产水产苗种”27(一)非法生产、进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1、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主要表现•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未进行产地检疫,即进行运输和销售。(产地检验是水产苗种生产的一个法定环节
本文标题: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认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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