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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农业部.其他规范性文件.2007-08-08.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九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相关材料:(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第十四条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第四章机构审查认可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二)计量认证申请书;(三)筹建工作总结;(四)质量手册;(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七)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八)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九)人员上岗考核报告;(十)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告。第十六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七条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一)材料受理后六个月内,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三)评审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执行。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五)现场评审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评审组长确认。第十八条根据现场评审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经审批后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部级质检机构可凭批准公告刻制印章,建立文书制度,发布带有部级质检机构名称的公文、检验报告等。第十九条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申请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部级质检机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二)计量认证申请书;(三)三年工作总结(扩项者应说明理由);(四)质量手册;(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八)新增项目的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九)新上岗人员考核报告;(十)三年期间能力验证报告。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承建单位或试验场所变更等涉及机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条件和要素的,须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第二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第二十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通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等方式对部级质检机构实行监督。第二十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是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的期间检查。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检查组执行,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第二十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组织的能力验证,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第二十六条对被举报的部级质检机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和处理。第六章经费第二十七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含复审)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部级质检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第二十九条由组织的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所需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第三十条部级质检机构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例行监测等国家(部门或地方)指令性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部门拨付。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费。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质检机构给予表彰,优先安排任务。第三十二条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管理混乱且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合格者;(三)工作失误、泄密、弄虚作假,经核查情节严重者;(四)主任和副主任变更,未经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批复者。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一)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者;(三)机构审查认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复审者;(四)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情形;(六)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投诉。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附件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评审工作应遵照本规范执行。第三条已列入筹建计划的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第四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五条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第六条现场评审前一个月,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评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申请评审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手册》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第七条审查认可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注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国家或部级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
本文标题: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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