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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有关政策解读地税二分局综合业务科史伟2010年9月8日电话:89855411一、高新企业概念及认定标准•1、高企的概念: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符合高企的资格认定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分为8大类领域,共列举了213个技术项目(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税务稽查、检查人员将会认可企业专帐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但是必须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自主知识产权数量20、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四项指标加权记分需达到70分以上)国科发火〔2008〕172号•3罚则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5、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事前备案•(1)高新技术企业不管当年度是否有盈利,都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年度预缴时就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在预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是享受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一次备案)。6-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流程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指标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企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手续办完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进行预缴。但是年度终了(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期内)还应增报《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以及上述1-7项资料的年度情况或指标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该文第六条: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8-1、高企资格有效期限:•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3、复审时应重点审查: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文件规定比例的3%、4%、6%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8-2、高企资格有效期限:•4、通过新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注册登记(三)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合规性审查、(五)认定、公示与备案。9-1、注意事项:•1、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国科火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9-2:注意事项•3、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10、高企资格的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1)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2)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1、国家鼓励高企的研发费用投入•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最重要环节。•2、因此,在这里我们希望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关量化指标,如研发费用,尤其是2008年认定的,今年就要资格到期复审的高新企业,要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同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否则将会影响到明年的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对于尚未到期的但研发费用不高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给予关注。•3、对于新认定(包括复审)的高企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定要达到规定比例。•4、省局也要求我们加强对高企的服务,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并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所以也希望企业给予我们工作上的支持。12、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09〕133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优惠税率,但不能叠加享受,要么是15%的税率,要么是20%减半缴纳。13、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二、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主要的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不一定要是高新技术企业)•3、加计扣除的条件:•(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2)要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备案表•(3)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不同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4、加计扣除备案时间及资料:•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当场办结事项):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8、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9、《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5、税收优惠:•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说明:但税前可扣除的研发费用不等同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6-1、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2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
本文标题: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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