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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办证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如下:一、申请受理程序(一)申请企业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列入省级负责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应当向省局(省政府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省级证)一式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加盖企业公章;3、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二)受理1、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于收到企业申请当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12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现场审查程序(一)审查时限。省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二)审查组组成。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将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三)实行观察员制度。被审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审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督促被审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四)实地核查要求。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13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核查要认真作好记录,核查报告需企业盖章确认。(五)核查结论告知。审查组应向企业告知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查企业。(六)产品抽样。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抽样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七)检验机构告知。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八)送样时限。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应当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三、发证检验程序(一)发证检验机构资格确认。发证检验机构由省局负责审查、考核、推荐,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发证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二)发证检验要求。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检验报告一式4份,分别送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份、受检企业1份、检验机构留存1份。14(三)复检规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或者省局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四、审定发证程序(一)材料审核。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及时进行汇总和审核,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审批委员会决定。(二)许可决定。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证书发放。对准予生产许可的,省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四)公告。省局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及省有关部门。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程序(一)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或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15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所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二)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对准予生产许可的,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三)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一)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二)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三)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6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被委托加工产品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四)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五)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七、生产许可变更程序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和增项、迁址或者补领证书等情况时,应当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说明理由。(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证)一式2份。17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1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5、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二)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证)一式2份。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企业加盖公章。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5、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有证企业迁址办理。(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增项按省级发证工作程序一至四项程序办理,同时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四)有证企业迁址按省级发证工作程序一至四项程序办理,同时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迁址又更名的须提交更名证明材料。(五)企业申请补领证书提交如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2份。2、企业证书遗失声明原件1份。企业可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18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企业加盖公章。4、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附件:1、省级生产许可取证流程图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证)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证)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19附件1:省级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企业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申请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现场审查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查。发证检验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材料审核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许可决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证书发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合格通过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未通过不合格不符合条件不符合要求省质监局自作出决定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省质监局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证)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公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申请日期:年月日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21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市(州)县(区)乡(镇)路(街道)号(村)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工商登记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联系人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2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年设计生产能力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申请类别23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岗位24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序号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状态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25五、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序号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年需量标准名称和编号生产单位26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序号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数量完好状态使用场所生产厂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27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序号所属单位名称与集团公司关系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数28受理意见经手人(签字)年月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审查组长(签字)年月日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核对人(签字)年月日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意见审核人(签字)年月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审批人(签字)年月日29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证申请书填写说明1适用范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
本文标题: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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