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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安全保护协议书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为了保护好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电缆、给水、雨水、污水管线等各种(以下简称:管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本责任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管线能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和施工顺利进行。一、甲方的责任、义务:1、甲方应认真查看有关工程管线图,制定管线核查报告,向乙方交底管线的位置、走向、井阀位置等。2、在乙方临近管线前,甲方人员必须向乙方提供管线的确切位置并在现场进行监控,同时协助乙方在管线线路范围内做好安全防范措施。3、甲方人员应经常与乙方的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线保护工作。4、在乙方临近管线施工期间,甲方应安排人员对线路进行巡检,甲方及时反馈信息,协助乙方进行应急处理。二、乙方单位的责任、义务:1、乙方应在临近管线施工前必须通知甲方有关人员,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要求的保护管线的措施进行施工,并明确人员的责任。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管线保护人员,并到现场进行监护。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管线的线路走向及保护要求,对施工区域内的管线做好巡查、监测工作,发现有危及管线运行安全的或不明管线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3、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认真落实保护管线的各项措施。4、施工中遇到对管线情况不明时,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与甲方人员联系,弄清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经甲方人员同意后再行施工。三、相关规定l、施工管线范围内,若设置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光缆界碑等其他标志,3m范围内禁止动土;在插红旗警示左右3m区域内禁止动土。2、除已经探明的部位可以机械开挖外,其它未探明的部位严禁机械开挖。若要进行作业时,必须上报项目部领导,征得领导同意后,派专职安全员到场全程监控,人工开挖探沟,开挖深度一般地段不得小于1.5m,地貌变化堆积地段不得小于2m,开挖范围必须涵盖所施工区域内,横向、纵向都开挖。确定区域内无线路后,方可进行机械作业。3、乙方在施工作业前,必须提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报请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和征迁部、协调部及管线产权单位相关人员,明确地下管线和电缆位置和走向,及时设立线路标识牌。不得擅自动土施工。如有违反,发生一切责任事故2均由乙方负责。4、在地下埋设有既有电缆等管线地段,严禁采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施工作业前必须在施工范围内采用人工挖探槽深,明确管线准确位置。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5、在线路、桥梁上作业或线路两侧挖沟取土时,要防止刮断、刮混各种电线和电缆。若违章作业刮断电线电缆罚款2万元。6、靠近管线指示桩和警示牌施工时要避让保护,不得损坏。一旦发现,罚款1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明确电线电缆等管线的安全防护要求,熟知相应的机械施工作业知识,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8、乙方要高度重视线路机械设备施工安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知各种施工处置技术,施工作业时要派专人到施工现场监督看守,防止意外发生,若发现施工现场无乙方施工负责人罚款5000元。9、事故发生后,现场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向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和征迁部、协调部及管线产权单位相关人员报告,不得隐瞒。并在现场施工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处理事故现场,设立警示牌、派专人看护现场,防止其他事故发生。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保证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和施工的顺利进行。未尽事宜,由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五、本责任书拟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责任书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留壹份,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各类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各类管线安全保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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